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chǎn)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chǎn)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xù),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guī)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zhuǎn)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guī)定,贈與房產(chǎn)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chǎn),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chǎn)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chǎn)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chǎn)還貸,不動產(chǎn)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chǎn)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
婚前購置房屋登女婿名 岳父母出資判房歸女兒
來源:離婚律師網(wǎng)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28 點擊數(shù):47
根據(jù)婚姻法有關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近日,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判決一起丈夫起訴妻子離婚;且訴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chǎn),應歸丈夫所有,丈夫給予妻子適當補償?shù)陌讣T撛航?jīng)審理判決,準許二人離婚;但涉訴房屋不應歸男方所有,最終歸女方所有,由女方給付男方房產(chǎn)折款。
原告肖先生訴稱:原告肖先生與被告聶女士系夫妻關系。二人于2008年1月23日結婚,婚后被告對原告父母不孝,雙方經(jīng)常因瑣事爭吵,甚至報警。2009年底,被告多次向原告提出離婚,還多次前往原告單位及原告父母家中無理取鬧,致使原告無法正常工作、生活,原告父母身心遭受極大創(chuàng)傷。現(xiàn)雙方感情已經(jīng)完全破裂,無和好可能性。故起訴至順義法院,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順義區(qū)某房屋屬于原告婚前個人財產(chǎn),應歸原告所有,原告給予被告適當補償。
被告聶女士辯稱:同意離婚,但不認可原告起訴的理由,矛盾是原、被告雙方造成的。涉訴房屋雖是以被告名義購買,但實際出資人是被告父母。當時將房登記在原告名下,是因為原告有穩(wěn)定工作可以辦理貸款,被告沒工作不能貸款,另外,按照傳統(tǒng),原被告結婚房子寫原告姓名說起來更好聽一些。婚后被告父母又出資16萬元幫原被告還清房貸。故被告認為,涉訴房屋產(chǎn)權人應為被告父母。
順義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1月5日,肖先生與張某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約定由肖先生購買涉訴房產(chǎn),房屋總價36萬元。當日,聶女士的父母支付首付款15萬元,張某為原告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xù),登記所有權人為原告。2007年1月10日,原告將涉訴房屋抵押至某銀行,貸款21萬元用于支付購房款。合同約定原告每月償還貸款2311.86元。原、被告雙方結婚前,肖先生共償還貸款本金15953.6元,婚后雙方共同償還貸款本金5269.58元。2008年5月21日,由被告父母出資16萬元,原被告出資29160.72元,將房屋剩余貸款一次性還清。
庭審中肖先生承認聶女士父母出資31萬元,但認為該款項應為肖先生向被告父母的借款。只是至今未償還。
順義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均同意離婚,法院照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庭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本案中,被告父母為肖先生、聶女士購買涉訴房屋出資,雖未將上述房產(chǎn)登記在己方子女名下,但也未明確表示贈與雙方,所以仍屬于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情形,故被告父母出資的15萬元應當視為對聶女士個人的贈與。原告肖先生與被告聶女士登記結婚后,被告出資16萬元的行為仍應當依據(jù)之前的在先行為,認定系對聶女士個人的贈與。
最終,該院判決準許原告肖先生與被告聶女士離婚;涉訴的順義某房屋歸被告聶女士所有,被告聶女士給付原告肖先生房產(chǎn)折款1105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