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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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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繼承權喪失后還能恢復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20 點擊數:10
【法律咨詢】
您好,我的朋友王某以前曾經經常虐待打罵自己的母親,居委會、派出所、婦聯等部門知道情況后,對王某進行了批評教育。王某開始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對母親孝順起來。王某的母親感到十分高興,并原諒了王某曾經的不孝行為,經常在鄰居面前夸王某孝順。后來,王某的母親病逝,留下了一套房產和一些存款。在分割母親遺產時,王某的哥哥認為王某曾經虐待過母親,不應該有繼承權。請問王某是否還有繼承權?
【律師解答】
我國《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王某虐待自己母親且情節嚴重,根據該條第三項的規定,王某就喪失了繼承自己母親遺產的權利。但是這種喪失只是相對的,如果具備法定條件,可以得到恢復,可以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三條規定:“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后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王某在相關部門的教育下,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行為,并確有悔改的實際行動,后又得到了母親的寬恕,因此其繼承權得到恢復,仍然可以繼承其母親的遺產。
【相關案例】
《繼承法》第7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條: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后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