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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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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女兒與舅舅爭母親監護權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12 點擊數:26
【基本案情】
小吳的母親是三級殘疾智障人士,持有殘疾證。父母結婚后,因母親不太善于料理家務,基本上住在娘家,父母的工資也悉數交給外婆。小吳的父親脾氣比較急躁,母親口無遮攔喜歡嘮叨,夫婦倆經常為一些瑣事爭吵,甚至發生肢體沖突。小吳在這種環境下生長,自然對父母心懷不滿,加上媽媽從小管她讀書,管嚴了,還會用竹片抽打,因此小吳恨媽媽,經常躲到奶奶家。
父親、母親各自擁有一套租賃房,1985年,父母終因感情破裂,辦理了離婚手續。分手后,各自住在自己的老屋里。但時隔一年不到,兩個人又重新生活在一起,母親住進了父親的老屋,平時兩人相依為命相互照顧。
2006年,父親的老屋恰逢動遷,后分得一套二室一廳的房子,這時,已經成家的小吳說服父親把房子賣掉,自己與丈夫另外貼了點錢,買了一套產權房。但新買的產權房中,父親名字沒有寫進去,而且父親動遷房出售時,因買方少付3000元,小吳就將爸爸的戶口作為要挾,至今沒有遷出。小吳已經34歲了,從來沒有工作過,并把父母的醫保卡、工資卡全部拿在自己手中,對父母也少有關心,母親住院既不陪夜也不照顧,平時甚至連聲媽媽也從來不叫。
兩年前,父親不幸腦梗住進了醫院,再也無力照顧母親,舅舅就把母親接過去,讓母親住在自己的小屋里。舅舅帶走母親后,女兒多次到母親所在的居委會,要求舅舅交出母親,要人、要工資卡、要醫保卡,并揚言要賣掉母親的房子。
調解現場,小吳的丈夫對監護人的歸屬提出自己的看法,認為女兒是母親法定監護人,舅舅作為旁系親屬不適合擔當,并認為舅舅不肯交出母親監護權,是否別有用心。對出賣母親住房的解釋是為了讓母親“以房養老”。對此舅舅表態,只要女兒女婿對母親盡到了贍養義務,他們可以將監護權交給女兒。
我談了自己的看法。第一,誰對監護人有利誰承擔監護權。母親住院期間都是舅舅、阿姨在照料,母親平時的衣食起居也是舅舅阿姨關心備至。而女兒對母親不聞不問,把母親醫保卡的錢都用完,還經常向媽媽要錢,春節期間小孩的壓歲錢拿好后,就不讓母親進門來。成年后沒有好好工作,家中卻養了六條狗,三只貓,三只鳥。
第二,直至今日母親的房子一直是母親一個人的名字,娘家人沒有一個人在房產證上加名字,也沒有一個人把戶口報進去。相反女兒把父親的房子出賣后,買的新房父親不僅沒有產權名字,而且時過8年至今戶口都沒有報進,父親的正當權利沒有得到保障。
第三,女兒到現在沒有正式的工作,也沒有加金。因此,當務之急不應該把眼睛盯住母親的房子,而是趕快找份加金的工作。至于母親的房產,女兒根本不用擔心,母親只生了一個女兒,只要女兒對母親盡到了贍養義務,母親的財產總是他們的。我建議他們維持現狀。最后雙方在我們擬定的協議書上簽了字。
【律師點評】
在日常生活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問題往往會引發家庭成員之間的矛盾,本次糾紛就是一個普遍存在的現象。
柏阿姨提出的“誰對監護人有利誰承擔監護權”的意見,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不拘泥于相關條款的順序,而是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擇優確定的。本次糾紛中,被監護人的小吳母親住院期間都是舅舅、阿姨在照料,被監護人小吳的母親平時的衣食起居也是舅舅阿姨關心備至。而作為被監護人的女兒小吳反而對母親不聞不問,把母親醫保卡的錢都用完,還經常向母親要錢,顯然目前舅舅作為小吳母親的監護人,對于被監護人母親更為有利,小吳即使提起相應的訴訟,法院也不一定會支持其訴訟請求。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本次糾紛的主人公小吳作為女兒,理應依法履行贍養母親的義務,若小吳不履行贍養人的義務,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最終在柏阿姨主持下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恪守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