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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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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子女監護權之“子債父償”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20 點擊數:14
【基本案情】
原告張某軍、李某麗之女張某紅與被告趙某剛、王某梁之子趙某杰系早戀關系。2014年5月21日下午18時許,趙某杰來到石家莊市二環西路附近的某某某超市找在此打工的被害人張某紅,兩人在交談過程中發生爭執,被害人張某紅欲回超市被趙某杰阻止,趙某杰用隨身攜帶的匕首刺傷張某紅導致其死亡。后趙某杰亦用匕首自殺死亡。兩原告以兩被告之子趙某杰未滿18周歲造成被害人張某紅死亡的嚴重后果,應由其監護人即本案兩被告承擔侵權責任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兩被告賠償其死亡賠償金522100元、喪葬費13211.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兩被告當庭辯稱,他們對其子趙某杰盡到了監護責任,對于以上辯稱其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兩被告還辯稱趙某杰本人無個人財產。
【裁判結果】
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涉訴侵權行為發生時,兩被告之子趙某杰尚不滿18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趙某杰持匕首將被害人張某紅殺害,依法應由其監護人即兩被告趙某剛、王某梁承擔侵權責任。兩被告雖辯稱已經盡到監護責任,卻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其已謹慎、合理地注意到了未成年人趙某杰的情感動向及困擾,并積極履行了監護職責以盡可能防止損害發生,其要求減輕其侵權責任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兩被告之子趙某杰將兩原告之女張某紅殺害,致使兩原告中年喪女,精神上受到嚴重損害,趙某杰將被害人張某紅殺害后當場自殺,已無法依照刑事法律追究其刑事責任,兩原告精神上亦不能因趙某杰受到刑事追究而得到慰藉,因此,兩原告提起的各項民事賠償要求并無不妥。據此,依法判決被告趙某剛、王某梁賠償原告張某軍、李某麗死亡賠償金522100元、喪葬費13211.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案例評析】
本案的裁判結果意在警醒身負監護責任的父母謹慎監管、教育未成年子女,即便他們已經具有一定的社會交往和認知能力,但仍不能疏于監護。尤其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他們身處青春期,雖對個人及社會有一定認知,但行為自控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尚不成熟,父母疏于監護輕則影響學業,重則毀人毀己。致害人父母看似為之所累,卻是疏于監護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