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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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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爺爺奶奶申請撤銷失責母親的監護人資格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15 點擊數:35
近日,山東省臨清市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特別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申請變更監護人案件,并作出終審判決:撤銷李某某、王某甲的監護人資格,由王某乙、許某某為王某丙、王某丁的共同監護人。
據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發布了《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這是該意見發布實施后,該院審結的首例申請變更監護人案件。
申請人王某乙、許某某訴稱,2014年6月28日凌晨一點多,王某丙、王某丁之父王某戊發生事故,后經搶救無效于2014年7月7日死亡。2007年7月份,王某丙之母李某某與王某戊解除同居關系,李某某已明確表示放棄孩子的監護權。2014年3月份,王某丁之母王某甲離家外出后,經多方尋找,至今下落不明,與孩子和家人徹底失去聯系。目前,兩個孩子無依無靠,只好跟隨祖父母共同生活,現要求撤銷二被申請人的監護人資格,由兩個孩子的祖父母擔任其監護人。
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某戊與被申請人李某某于2006年5月8日按當地風俗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便開始同居生活,2007年4月16日生一子王某丙,后因感情不和于2007年7月解除同居關系,非婚生子王某丙跟隨其父王某戊共同生活。之后,王某戊與被申請人王某甲于2010年4月8日按當地風俗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便開始同居生活,2011年6月7日生一子王某丁。2014年農歷3月2日,被申請人王某甲回娘家后,再無音訊,非婚生子王某丁跟隨其父王某戊共同生活。王某戊于2014年7月7日因故死亡,后王某丙、王某丁由其祖父母照管,被申請人李某某、王某甲自離開后一直未探望孩子,也未與孩子聯系。王某丙、王某丁的祖父母王某乙、許某某明確表示同意擔任兩個孩子的監護人。
法院審理認為,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本案中,王某丙、王某丁的父親王某戊已經死亡,其母親李某某、王某甲均未履行監護職責且其祖父母明確表示愿意擔任王某丙、王某丁的監護人。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王某丙、王某丁的祖父母的申請,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二十條之規定,遂判決將其母親的監護權資格撤銷,由其祖父母擔任其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