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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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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結婚四月玩失蹤 閃婚訴離獲法院支持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03 點擊數:24
【案情簡介】
原告劉某與被告鄭某這對兒“80后”都是柘榮本地人,在2011年5月底的一次聚會上,談吐幽默的鄭某讓劉某一見鐘情,兩人很快墜入愛河。戀愛僅十天后,劉某便決定與鄭某登記結婚。親戚朋友們紛紛勸劉某多考慮一段時間再做決定,畢竟兩人對對方都不夠了解,但被愛情沖昏頭腦的劉某還是一意孤行地與鄭某到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并搬進了鄭某的家中。
婚后,兩人相處甜蜜,從未拌嘴吵架,劉某認為自己當初閃婚的決定十分正確。誰料四個月后的一天,鄭某和平日一樣,與劉某道別,出門上班后,竟不知去向,就此杳無音信。劉某以為丈夫發生意外,萬分緊張,四處尋找,卻遍尋不著。此時,鄭某的家人才道出實情,原來,鄭某從小就有此毛病,常常無故一走數年,不與家人朋友聯系,幾年后又突然歸家,正常生活,但對失蹤期間去了哪里、去做什么,卻諱莫如深。次數一多,家人無法,也就只能由著他去。鄭某的家人勸劉某不用等了,鄭某離開幾年,什么時候回家,根本是未知之數。
劉某如何肯信,但在苦等一年多無果后,還是在親友的勸說下于2011年1月向法院起訴離婚,但因證據不足,同時還心存著鄭某會回家的幻想,劉玲決定撤訴。又等了兩年之后,劉某終于心灰意冷,再次向柘榮法院遞交訴狀,請求與鄭某離婚。
【法院判決】
柘榮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與鄭某婚前認識時間短,相互缺乏了解,草率結婚,被告鄭某于2011年10月起外出而與劉某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可以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支持劉某的訴訟請求,判決準許兩人離婚。
【法官提醒】
戀愛雖自由,婚姻需謹慎。婚姻是關系終身的大事,不止影響婚姻的雙方,還影響雙方各自的家庭以及未來的子女,應當在充分了解,慎重考慮的情況下再做決定,必要時還應當聽取父母親友的意見。萬不可一時沖動,“閃婚”容易,要離卻不那么簡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