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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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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因房價上漲向前夫主張房屋差價補償款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17 點擊數:36
【案情簡介】
家住北京市密云縣的趙某與謝某原系夫妻關系,近日,已經離了婚的兩個人再次坐到了法庭原被告席上,針對一張欠條展開了庭審辯論。
趙某訴稱:自己與謝某曾經有一段婚姻,2013年3月4日,雙方經北京市密云縣人民法院調解離婚。調解書中約定:位于密云縣某小區X號樓X單元601室房屋、吊車一輛歸被告所有,由被告給付我財產折價款400 000元,限2013年6月1日前給付;后,被告未按照約定履行給付義務;2014年2月24日,雙方又約定被告補償我賣房部分差價30 000元,并為我寫下欠條一張;現被告已將房屋賣出,卻未履行給付我30 000元房屋差價款的義務;遂訴于法院要求被告給付賣房款差價30 000元。
謝某辯稱:由于自己經濟困難,離婚約定歸我所有的房屋沒有及時賣出,導致未能及時給付原告400 000元折價款;2014年2月24日,給原告所打欠條是未按照調解書約定日期給付原告折價款的利息,并不是原告所說的房屋差價補償款;2014年6月,原告已向法院申請執行,折價款400 000元和遲延履行利息已執行完畢,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庭審過程中,原被告圍繞本案爭議焦點即欠條中三萬元的性質進行了激烈的辯論。原告稱,這三萬元的性質就是因房價上漲,其與被告達成的一個新的協議,是被告自愿補償給自己的一筆錢。而被告一直堅持這三萬塊錢系遲延履行利息,法院執行過程中已經將遲延履行利息執行,只是執行階段向原告要回這張欠條時,原告堅持不交出欠條,所以現在原告又持欠條起訴。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在民事活動中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原、被告雙方就共同財產分配達成新的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現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欠條內容給付其30 000元,理由正當,被告未能向本院提交爭議三萬元系遲延履行利息的相應證據,故綜合全案證據判斷,判決被告趙某給付原告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