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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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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協議寫錯房產位置案例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1-18 點擊數:22
【基本案情】
居民張先生和王女士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04年4月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在離婚協議中雙方約定:位于某街道3號樓3單元6 號的房屋,歸張先生所有。張先生后來在辦理過戶手續時,才發現在協議中寫明的房屋應該是坐落于某街道3號樓3單元36號。為此,房管局以協議上的房產無法確認為由拒絕了張先生變更姓名過戶的請求。他曾經央求前妻幫忙說明情況,前妻卻不予配合,認為原來離婚時財產分配不公平,前夫應給自己一定的補償。無奈中張先生只好向房產所在地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確位于某街道3號樓3單元36號房屋依法歸自己所有。
法庭查明,位于某街道3號樓3單元6號房屋不存在,但張先生王女士婚姻存續期間在某街道3號樓僅有一套房屋,即永安東街3號樓3單元36號房屋。
【審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權利。本案張先生和王女士離婚時對雙方的財產進行分割,確定位于某街道3號樓3單元6號房屋,由張先生分得,但該門牌號標記的房屋,事實上并不存在。二人婚姻存續期間在某街道3號樓僅有3單元36號一套房屋。因此,張先生分得房屋應為某街道3號樓3單元36號房屋。張先生的訴訟請求,依法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王女士辯稱離婚協議財產分割不公平,但其在法定期限內并未主張權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法院最終判決位于某街道3號樓3單元36號房屋歸張先生所有。
據悉,張先生持法院判決順利辦理了該房屋的產權歸屬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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