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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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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再次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及時效問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02 點擊數:34
【案情回放】
2013年11月劉女士發現丈夫蘭先生與一女子有婚外情,遂向其提出離婚,但蘭先生就是不肯離。在劉女士的一再堅持下,蘭先生提出離婚條件:將二人共同的價值100余萬元的住房一套和門面房一處歸他所有。為盡快從婚姻的圍城中走出來,劉女士同意了他的要求,在離婚協議上簽了字,在婚姻登記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但在離婚后不久,劉女士發現,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蘭先生在外地還購買了一套住房,價值80萬。而且還在一公司有20萬元的投資。孫女士向法院起訴前夫蘭先生,要求對離婚時財產分割的不合理協議進行變更,并重新分割被隱瞞的共同財產。
【法院判決】
經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孫女士依法向法院遞交了蘭先生被隱瞞的部分財產,并且要求分割的財產在訴訟時效范圍內,法院同意孫女士的主張,再次分割財產。至于孫女士要求重新分割協議,由于孫女士無法提供在簽訂協議時有欺詐或者是脅迫的情形,法院不支持重新分割該協議的財產。
【律師解析】
雙方離婚后,往往因為各種原因,又要求進行財產分割,這類案件屬離婚后財產糾紛,離婚后財產問題因分割財產的原因不同而分為如下幾種情形:
一、雙方協議離婚后反悔的,因為協議離婚民政局只作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僅僅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協議離婚的財產分割內容未得到國家公權利的認可,如果一方有異議或反悔的話,仍然享有訴權,可以向法院起訴。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對于離婚時應當分割沒有正確分割的財產要求再次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此情況下,訴訟時效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三、對于離婚時沒有分割的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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