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八年沒離掉 安化兩夫妻稀里糊涂犯了重婚罪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15 點擊數:57
近日,益陽安化大福法庭審理了一起匪夷所思的離婚案件:原告譚某與被告周某2007年結婚,婚后約一年的時間由于兩人性格不和,經村委多次協調后,雙方自愿簽訂了離婚協議,并開始了各自的生活。但事隔八年后,原告譚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周某離婚,而八年期間譚某和周某兩人均已同他人“結婚”(按農村習俗結婚)并生育子女。
當事人告訴法官,他們認為村委當年調解后的一紙《離婚協議》已經將兩人的婚姻關系解除,直到譚某因現有小孩上戶和重新辦理結婚登記時被告知其并未與周某離婚,才恍然明白。當法官通知周某時,他也是一臉茫然,說自己已經與譚某離婚,希望不要來破壞他現在的家庭。而他們所謂的《離婚協議》就是由村委起草,雙方簽字,見證人簽字,無日期也無公章。法官考慮,譚某和周某兩人的離婚意愿已無爭議,只是由于他們對法律的無知導致事實上已離婚而法律上并未離婚,而且兩人都觸犯了重婚罪。面對這種情形,通過聯系雙方村干部,上門找到被告本人,與他說明了此事的荒謬之處和不利后果,最終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明白了自己的認識錯誤,重新簽訂了離婚協議,并由法院出具離婚調解書。
【法官說法】
(1)目前我國有效離婚方式為民政局登記離婚和法院調解或判決離婚兩種,其他任何形式的離婚協議均不能達到解除婚姻關系的目的。
(2)村民委員會可以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屬于基層調解組織,對婚姻家庭等一些簡單的民間糾紛可以組織協調,并出具調解協議書。一般的調解協議書是在雙方當事人簽字并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之日起生效,但調解后雙方一致達成的離婚協議書,只有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后才生效,領取的離婚證才是合法解除婚姻關系的依據。另外,2011年3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明確了對確認身份關系、收養關系及婚姻關系的人民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對于村委調解的離婚糾紛應告知夫妻雙方到民政局進行登記離婚。
(3)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即夫妻關系未經法定程序解除就不能與他人再行結婚,也不能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重婚罪屬于刑事自訴案件,不訴不理。
下一篇離婚手續辦理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