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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生女向畫家父親索要撫養(yǎng)費 親子鑒定來作證問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26 點擊數:16
畫家張先生與王女士結識并同居,后生下了女兒彤彤(化名)。因索要撫養(yǎng)費,女兒彤彤將自己的父親張先生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張先生一次性支付撫養(yǎng)費54萬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張先生每年支付彤彤撫養(yǎng)費1萬8千元。
【基本案情】
2011年,酷愛作畫的王女士慕名拜張先生為師,研習作畫。經過一段時間的接觸,王女士和張先生之間產生了愛慕之情。2012年年初,二人開始同居。同居時光短暫而美好,可在激情退卻后,二人卻經常發(fā)生爭吵。2012年3月,在多次爭吵后,王女士搬離了張先生的住處。可分開后,王女士卻發(fā)現自己已經懷孕了。已過而立之年的王女士決定把這個孩子生下來,不久女兒彤彤便出生了。
【雙方爭議】
原告女兒彤彤訴稱:作為父親,張先生應當履行撫養(yǎng)義務。彤彤出生后,母親王女士曾帶著孩子多次找到張先生,要求張先生給付撫養(yǎng)費,可張先生卻閉門不見,并多次辱罵王女士。無奈之下,母親王女士只得帶著彤彤將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張先生一次性給付撫養(yǎng)費共計54萬元。
被告張先生辯稱:自己跟王女士同居的時間極其短暫,并且王女士平日里作風不正派,還沒有和前夫離婚就與自己同居了,張先生認為彤彤不是自己的親生女兒,因此要求進行親子鑒定。
經過鑒定機構的鑒定,確認了張先生是彤彤的生物學父親。
面對這份鑒定結論,張先生認可其真實性,但是認為彤彤現在跟隨王女士在外地的農村生活,撫養(yǎng)費的計算標準應按照當地農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消費支出來計算,且應該半年一付或者一年一付,而不應該是一次性全額支付,其沒有能力負擔一次性全額支付撫養(yǎng)費。
【法院判決】
昌平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鑒定文書中的鑒定意見,可以認定彤彤是張先生的非婚生女。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因此彤彤要求張先生給付撫養(yǎng)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彤彤主張一次性給付撫養(yǎng)費,沒有法律依據,同時,也沒有提交張先生有相應給付能力的證據,其主張一次性給付撫養(yǎng)費法院不予支持。張先生給付撫養(yǎng)費的方式,法院結合雙方的實際情況,確認張先生每年給付一次。撫養(yǎng)費的給付標準,因原告沒有提交張先生的收入證明,因此張先生負擔撫養(yǎng)費的金額,法院參照北京市2012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和法律規(guī)定的負擔比例確認。最終,法院作出判決,張先生每年給付彤彤撫養(yǎng)費1萬8千元,至彤彤獨立生活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