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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安置房歸屬,父親申請親子鑒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17 點擊數:4
【基本案情】
拆遷后夫妻離婚,安置房歸屬惹爭議
唐英與張春生1998年7月生育一子張建。2000年8月,兩人補辦結婚登記,公安常住人口登記卡顯示張建為戶主張春生的兒子。
2007年8月,張春生作為被拆遷人,與拆遷部門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張春生可以置換建筑面積90+60平方米的房屋兩套,兩套房屋分別位于本市“如意家園”和“翠竹山莊”小區(qū)內,并配有兩個面積不等的車庫。
2013年6月,唐英與張春生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并達成離婚協(xié)議:“翠竹山莊”小區(qū)內的90平方米房屋的產權歸唐英和張建所有。唐英得現(xiàn)金20萬元,張建隨唐英生活,其生活、上學、成家的一切費用均由唐英負責。“如意家園”60平方米的房屋和一部汽車歸張春生所有。
離婚后,張春生取得了“如意家園”房屋的產權,唐英和張建也實際居住在“翠竹山莊”的房屋內,但張春生一直未協(xié)助母子倆辦理房產登記相關手續(xù)。
為“翠竹山莊”房屋的歸屬問題,唐英與張春生多次協(xié)商但沒有結果,于是將張春生訴至潤州法院,要求將房屋確權為自己所有。
未提供有力證據,父親親子鑒定申請遭駁回
法院收案后,發(fā)現(xiàn)唐英、張春生為離婚協(xié)議的訂立方,但房屋的產權明確約定為唐英和張建共有,因此依法將張建追加為案件第三人。
法官至市房產登記管理中心查詢,“翠竹山莊”小區(qū)90平方米的房屋產權尚登記在開發(fā)商處,安置房的申請登記需提交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書、拆遷協(xié)議原件、房屋安置合同原件、發(fā)票、住宅維修基金收據、契稅憑證等文件。根據物權登記原則,本案訴請不能直接要求確定所有權歸屬,而應變更為拆遷安置權益。
庭審中,張春生不同意拆遷安置房歸唐英和張建,要求確定父子關系后才能同意將訟爭房產歸張建所有,否則唐英必須返還房屋,并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張春生強調,他已經按照離婚協(xié)議約定,給付了唐英20萬元,如今張建輟學在家,所以唐英得返還15萬元的教育費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原、被告雙方的舉證情況,唐英同張春生之前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公安機關的戶口簿上顯示張春生與張建的父子關系,離婚協(xié)議上也寫明了雙方的親屬關系,張春生未提供任何基礎證據證明父子關系存疑,所以其要求親子鑒定的申請不能得到準許。
至于張春生辯稱兒子輟學在家,教育費用應予返還,法院認為,唐英實得的20萬元在協(xié)議中未明確約定所包括的教育費、生活費等費用的具體金額,應當認定系唐英應實際分配所得的夫妻共同財產,唐英不因上述教育費用是否實際發(fā)生以及發(fā)生金額多少而有返還的責任。
【法官說法】
為什么拒絕被告的親子鑒定申請?
主審法官何莉婷認為,在協(xié)議離婚中,唐英、張春生為解除婚姻關系,達成包括人身關系的解除和財產處理、子女撫養(yǎng)等內容的一攬子協(xié)議,此協(xié)議得到民政部門的備案和審查,合法有效,當事人不得隨意解除其中的個別條款。
張建父親張春生辯稱簽訂協(xié)議的基礎為確定真實的父子關系,并對父子關系存疑,要求親子鑒定。何莉婷對此認為,親子鑒定涉及家庭成員親情關系的變化,應從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防止矛盾激化出發(fā),慎重對待。提出親子鑒定主張的一方應當完成相當的證明義務,只有其完成了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足以使法庭產生內心確認的基礎上,親子鑒定的請求才能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