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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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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說無子女 5年后卻向前夫索要撫養費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30 點擊數:62
女子與前夫離婚時,離婚協議書上載明雙方無子女,但是5年后,女子突然起訴前夫,要求其支付“女兒”的撫養費。近日,莒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撫養糾紛案件,依法判決女孩由其母撫養,駁回女子要求前夫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
【案情】離婚協議載明無子女 女子5年后要求前夫支付撫養費
小艷與小強都是80后,于2009年2月19日在莒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后因感情不和,雙方于同年4月1日協議離婚,協議書載明雙方婚后無子女,財產已自行分割完畢。
2014年6月,小艷向莒縣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其與小強于2008年5月生育一女孩,要求法院依法確定女孩的撫養權,并要求小強支付女兒的撫養費。
但是小強以各種理由拒不到庭,并堅持說他和小艷未生育子女,堅決不同意撫養小孩,更不同意支付小孩撫養費,并不同意進行親子鑒定。
無奈之下,法官們只好留置送達了應訴手續,并缺席審理了該案。法庭上,小艷主張女孩系她和李強所生,但除了一張出生醫學證明外,再不能提供其他任何有效證據。因小強拒不配合進行親子鑒定,依據有關法律政策,法院不能強行組織進行親子鑒定,故無法認定該女孩是否系小強所生。
為了進一步查明事實,法官們到女孩出生的醫院進行了調查,然而出乎法官意料的是,出生醫學證明是2014年剛剛辦理的,來辦證的不是小艷,而是小艷的一個親戚。住院病歷記載的產婦丈夫姓名也不是小強,而是另一個姓李的,但是產婦的名字是小艷。鑒于此,加之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太短,且離婚協議中明確記載婚后無子女,根據出生醫學證明和住院病歷,只能證明女孩系小艷所生,但不能據此推定該女孩系小艷和小強所生,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小艷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
去年底,莒縣法院依法判決女孩由其母小艷撫養,駁回小艷要求前夫李強支付子女撫養費的訴訟請求。待小艷有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女孩和小強存在親子關系后,可另行主張權利。
【法官說法】親子鑒定應自愿 拒不同意可推定
“親子鑒定因涉及身份關系,原則上應當以雙方自愿為原則。在小強拒不配合做親子鑒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無權強行進行親子鑒定。”法官說。
據法官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5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根據這一規定,法院對拒不同意做親子鑒定的當事人可以進行有條件的親子關系推定。如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當證據證明對方為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須撫養和教育的,如果對方不能提供足以推翻親子關系的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應當推定其親子關系成立。
那么,申請親子鑒定應該注意什么呢?
首先,申請親子鑒定的一方應當完成相當的證明義務。親子鑒定關系到夫妻雙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因此,在一方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案件中,提出親子鑒定主張的一方應當承擔與其主張相適應的證明責任。只有申請人完成了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足以使法官產生內心確信的基礎上,才能夠請求進行親子鑒定。
其次,舉證妨礙的認定條件應當從嚴掌握。如果被申請人拒絕做親子鑒定,導致親子關系無法確認的,應當推定對其不利的事實成立。但應當嚴格掌握以下條件:
1、提出申請的一方已經完成了與其請求相當的證明責任;2、提出申請的一方應當是亟待撫養和教育的非婚生子女或與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3、被申請人提不出足以推翻親子關系存在的證據;4、被申請人拒絕做親子鑒定。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條件,才能推定對其不利的事實成立。
“本案中,小艷提供的離婚協議書、出生醫學證明與法院調查取證的事實相互矛盾,小艷不能完成最基本的證明義務。”法官說,故法院不能因為小強拒不配合親子鑒定就推定該女孩與小強存在親子關系,更不能判令小強支付子女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