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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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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拒做親子鑒定是否影響撫養權的取得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05 點擊數:73
劉某曾有過一段失敗的婚姻,這讓他對婚姻失去了信心。在一次朋友聚會上,劉某遇到了同樣失意的羅某。羅某對劉某一見鐘情,同時,對于劉某不愿再次邁入婚姻殿堂的想法,羅某也表示認同。于是,羅某向劉某提出,愿意與其保持同居關系,并承諾絕不會提出結婚的要求。劉某覺得,大家既然有相同的價值觀且彼此認同,兩人便走到了一起,開始同居。
兩人在一起不久,羅某懷孕了。劉某曾勸她不要生下孩子,但羅某一口拒絕:“這個孩子是我要生的,你不用負任何責任。”聽了這話,劉某也就沒再多說。孩子生下后,羅某帶著孩子找過劉某幾次,每次要求劉某和自己登記結婚,給孩子一個名分。但劉某堅決不愿再婚。之后,羅某便帶著孩子消失了。
現在劉某非常希望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但據他所知,在孩子的出生證上根本就沒有父親的名字,且羅某也不肯配合做親子鑒定。而劉某手上只有一些與孩子的合照及孩子的胎毛等信物。面對這樣的情況,劉某抱著試一試的態度,一紙訴狀告到法院,要求要回孩子。
經審理,法院最終認定了劉某與孩子之間的親子關系,至于孩子撫養權的問題,法院認為孩子一直與羅某生活在一起,為了不改變孩子的生活狀態,孩子的撫養權由羅某獲得,而劉某則獲得了每月探視孩子一次的機會。
同樣是撫養權的糾紛,以下這個案例的主人公就陷入了較為被動的境地。
大陳與小方是同一所大學的校友,畢業后結為夫婦。
婚后,兩人不但擁有了一個漂亮可愛的女兒,還齊力開了一家貿易公司,小兩口一個跑業務,一個管財務,配合相得益彰,小日子過得和和美美。誰知,一場突如其來的車禍,帶走了小方年輕的生命,這不但打碎了這個幸福美滿的小家庭,隨后發生的一連串事件也徹底把大陳推入了痛苦的深淵。
小方過世后,大陳才從小方父母口中得知了一個驚天大秘密:原來小方一直瞞著大陳與另外一個男人保持著親密關系,更令人震驚的是,大陳一直視為珍寶的女兒竟然可能不是自己的親生女兒。
大陳怎么也不能接受這個現實,就在他猶豫是否要帶著女兒去做親子鑒定的時候,居然收到了一張來自法院的傳票,小方日記中的男子竟然以孩子生父的名義狀告大陳,要求確認自己與孩子的親子關系,并提供了一份親子鑒定報告。僅憑對方的一紙親子鑒定,是否就能確定大陳與女兒間不存在親子關系嗎?大陳能要到孩子的撫養權么?
律師視點
上述兩個案例都涉及親子關系的認定問題。以往,關于親子鑒定在案件中的適用,我國現行的法律并無具體操作規定。由于該種鑒定可能會涉及到道德倫理、家庭穩定及婦女和兒童權益保障等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會采取較為謹慎的態度,即若一方提出親子鑒定的要求,而另一方堅決反對的,除鑒定結果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等重大問題時,一般不要求拒絕鑒定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但是,根據今年8月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回到上述兩個案例,在案例一中,因為劉 某可以提供必要證據證明其與羅某所生子女系親子關系,羅某沒有相反的證據推翻,且又拒絕做親子鑒定,因此,法院會根據上述規定,推定劉 某與孩子的親子關系成立。
而案例二也是如此,如果對方已經提供必要證據證明其與小方的女兒系親子關系的情況下,若大陳沒有相反的證據推翻且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法院則會根據上述規定,推定對方的主張成立。因此,對于大陳而言,如要爭取撫養權,最明智的做法是要求做一次自己與女兒的親子鑒定,在徹底弄清情況的基礎上,再要求法院酌情處理。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