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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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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探望權之爭,一場沒有贏家的博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27 點擊數:76
小兩口感情不和鬧離婚,為的是解除雙方之間的配偶關系,可畢竟血濃于水,父母與子女的血緣關系始終不能泯滅。近日,鹿城法院里來了這樣兩位市民,他們各自離婚后都因“孩子的探望權”問題受阻,無奈之下只能向法官申請強制執行。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這意味著我國正式把“探望權”規定為非撫養子女一方父或母對子女親權中的一項基本權利,同時規定撫養子女的一方具有協助的義務,但是這項為了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而設定的權利在司法實踐執行中,卻遇到了這樣或那樣的難……
父親的嘆息:我想看女兒一眼
“法官,你說這可怎么辦呢,她一直不肯接我的電話,我只想看一眼女兒……”小偉拿著一紙調解書,滿臉愁容地對法官說。
小偉和小單于2004年登記結婚,次年5月,女兒出生。起初小兩口感情還算不錯,后來經常發生爭吵,吵得兇了,小偉還動手打過小單。小單覺得日子沒法過了,就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2013年5月,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女兒歸小單撫養。夫妻緣盡,可女兒畢竟是親生骨肉,小偉想去看女兒,但他每次提出見女兒都被小單拒絕。去年11月,他再次和小單打起官司,請求法院判決他每周享有一次探望女兒的權利。
“我沒有不讓他看女兒,但女兒被他接走后,都是派出所送回來的,這樣對女兒的傷害太大了!”小單很委屈地說,小偉每次帶走女兒都不按時送回來,小單就選擇報警,后來索性拒絕小偉和女兒見面。
經過法官多番調解,他們在去年12月達成調解協議,小偉每周可以看女兒一次,小單要予以協助并提供便利。
拿到調解書的小偉滿心期待與女兒見面,可卻再次落了空,無奈之下,他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母親的憂愁:兒子到底去哪了
對于陳女士來說,已記不清到底有多少個晚上無法安心入眠,這得從她和前夫周先生那段不幸福的婚姻開始說起。
2005年陳女士和周先生舉行婚禮,次年兒子出生,2007年補領結婚證,但不久即協議離婚,并約定兒子由周先生撫養。離婚前,周先生曾承諾陳女士隨時都可以見兒子,于是,陳女士在2011年1月配合他辦理了離婚手續。但之后,陳女士再沒有見到兒子一面。同年3月,忍無可忍的陳女士到法院起訴周先生,要求每周享有兩次探望兒子的權利。后來,法院判決陳女士每周享有一次探望兒子的權利,周先生應予以協助并提供便利。
可是判決下來后,周先生竟帶著兒子玩起了失蹤。于是,陳女士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根據她提供的聯系方式,法官始終沒有找到周先生,案件執行至今仍陷入僵局。
法官這么說:父母雙方需遵守約定
“探望權糾紛的執行內容是探望權及其行使方式。”鹿城法院一名法官介紹,區別于一般的財產類執行案件,探望權糾紛不是具有物質性結果的執行,因此到未成年子女滿十八周歲成年之前,父母都要依照雙方達成的協議,對探望的具體時間、地點進行約定并且遵守約定,一方不予以配合的,法院可以采取罰款或司法拘留的方式對其作出處罰。“但處罰不是我們的目的,為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我們盡量去做父母雙方的思想工作,希望促成和解。”法官說,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有些父母因為離婚后的個人情緒問題,不讓對方見子女的太多了,有的選擇帶著子女到外地生活,有的索性一到周末就把子女送去參加學習班。
據鹿城法院統計,2011年至今,該院共受理16起探望權糾紛,調解的5起,原告主動撤訴的2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