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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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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哪些情形下不能協議離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05 點擊數:73
1、單方主張離婚的。即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此時,主張離婚的一方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2、雙方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只能通過法院解除婚姻關系。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是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民政局也沒法依照法律規定的離婚程序辦理離婚手續,故雙方只能通過訴訟程序解除婚姻關系,并對子女的撫養及財產的分配作出判決;
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民政局依照離婚程序也是不能受理的,因為其不能確定當事人的離婚意愿及對離婚協議的內容是不是自愿的。同樣法院也是不能直接受理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方的起訴,而應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進行。
4、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當事人是事實婚姻或同居關系,根本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現在走離婚程序,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程序,民政局不予辦理。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當事人雙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雖然未登記結婚,但是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婚姻。但如果現在解除事實婚姻關系,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只是同居關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民政局或法院辦理解除關系手續,只是雙方有財產或子女撫養糾紛,才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5、雙方是在國外登記結婚的。隨著時代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中國人和外國人結婚,是在外國登記的,或是在港、澳、臺注冊的,對于不在中國大陸登記的婚姻,當事人要解除,不管雙方是否能夠達成協議,只能通過人民法院以訴訟方式走離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