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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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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適用離婚協議應當注意協議時間、內容等細節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3 點擊數:42
【基本案情】
甲男與乙女于2002奶奶在某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雙方從協議離婚開始到產生訴訟時,共簽訂過三份協議:
第一份離婚協議簽訂時間為2002年1月,內容為:
(1)雙方自愿離婚;
(2)雙方婚后無子女,沒有撫養權糾紛;
(3)雙方各自名下的房產及房內物品歸各自所有;
(4)甲男名下的股票歸甲男所有,甲男一次性給付乙女20萬元補償,雙方各自存款及現金歸各自所有。
第二份離婚協議簽訂時間為2002年2月,內容為:
(1)雙方自愿離婚;
(2)雙方婚后無子女,沒有撫養權糾紛;
(3)雙方各自名下房產及房內物品歸各自所有;
(4)雙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財產歸各自所有。
第三份協議是雙方登記離婚后簽訂,協議內容為:雙方已辦理登記離婚手續,現簽于女方生活困難,男方自愿給女方20萬元,并于本協議簽字之日起10日內付清。
女方向法院起訴稱,雙方曾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約定股票歸男方所有,男方給女方20萬元補償,離婚后,雙方又簽協議一份,男方自愿給女方20萬元,現男方未履行上述協議,請求人民法院判令男方給付女方40萬元。
男方辯稱,雙方離婚時所依據的離婚協議已履行完畢,雙方簽訂的第一份協議已不具有效力。離婚后,雙方所簽協議是女方強迫所為,不是安防本義,請求法院駁回女方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在離婚前簽有兩份離婚協議,這兩份協議的內容存有矛盾。故應以雙方登記離婚時所簽協議為準,該份協議中并未約定男方給付女方20萬元,應視為對原協議的變更,故對女方此項請求不予支持。離婚后,雙方所簽訂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識表示,應屬有效。男方主張協議是在女方脅迫下所為,證據不足,判決:男方給女方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