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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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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多份離婚協議的效力認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5 點擊數:42
在審判實踐中,由于夫妻離婚時常常會出現較大的情緒波動,又因為在商議離婚協議期間存在的種種不確定性,經常會存在當事人可能突然想要加一個條款或減一個條款或者因為發現新的不利于夫妻感情的情況而重新分配財產的情形,這就導致離婚的當事人會簽下多份離婚協議。當雙方就離婚協議的內容發生糾紛時,應該適用哪一份協議就顯得尤為重要。實踐中針對該問題應當適用一下規則予以處理:
(一)協議中約定優先適用的優先
目前,全國還有許多婚姻登記機關沿用著過去的離婚登記制度,即需要按照固定的格式填寫離婚協議。然而,由于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家庭的財富形式變得越來越多樣化,原來的格式版本的離婚協議滿足不了現在當事人的離婚需求。故許多時候為了簡便離婚的流程,當事人會在婚姻登記機關備案一份簡單的離婚協議,而雙方再各自持有一份詳細的離婚協議,并且在詳細的離婚協議中會約定“優先適用該份離婚協議中的約定”。
由于婚姻法并沒有賦予在婚姻登記機關備案的離婚協議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因此雙方約定的優先適用條款,是雙方對于離婚財產處理的真實意思表示,故應當優先適用雙方合意適用的條款。
(二)沒有約定優先使用的,則以后約定的優先
實踐中,也存在雙方并沒有約定何份協議優先適用的情況,那么此時應當以何種標準確定哪份協議優先適用呢?根據實踐生活中日常經驗準則判斷,對于兩份或者是多份協議效力,如無相反證據證明,后一份協議一般視為是對前一份協議的變更。
(三)無法分清先后的,以婚姻登記機關備案的優先
如果存在多份離婚協議,那么彼此之間無法分清先后順序,或對于先后順序雙方表述不一致時應當如何認定呢?
其一,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向婚姻登記機關所提供的材料需真實有效,其中除了包含當事人的結婚證、身份證外,還應該包括當事人提供的離婚協議內容真實,表示該協議書內容為其真實的意思表示。
其二,從證據的角度上說,存在多份離婚協議的,那么備案的協議書證據效力更優先。這個依據是《民事訴訟規則》第77條: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二)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由于在辦理協議離婚時,該離婚協議在民政機關備案留檔,故其作為一份檔案優先于其他書證的證據效力。
(四)先簽訂協議條款與后簽訂協議之間并不沖突,且未約定先簽訂協議作廢的,先簽訂協議相關條款仍應當有效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里面并沒有提到哪一份協議有效,更沒有提到最后一份協議有效,故根據該條文的立法原意只要曾經訂立過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雙方若無新的意思只要滿足了登記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的均具有法律效力。
同時,無論是《民法通則》、《婚姻法》還是《合同法》都對于無效與可撤銷的法律行為有著明確的規定,但都不包括在簽訂一份協議之后又另行簽訂一份新的協議,就協議效力歸屬于無效的規定。并且,這樣的協議的法律效力無論在學理界還是司法實踐中都已經達成了普遍共識,即兩份均為有效協議,除協議另有約定的之外,若兩份協議存在沖突的應以后一份協議為準,后一份協議未包含或涉及的內容仍然適用雙方的其他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