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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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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的生效時間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5 點擊數:33
對于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處分條款的效力,審判實踐中一直存在不同觀點。有觀點認為,離婚雙方當事人簽訂離婚協議書后,無論是否辦理協議離婚手續,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都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案件中,法院可以將雙方簽署的協議作為判決的依據;還有觀點認為,離婚協議書作為附條件的協議,即雙方以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為前提,所以離婚協議書是需在雙方至婚姻登記處辦理協議離婚手續后才生效,若雙方未辦理協議離婚手續,在離婚訴訟中,除非雙方同意繼續按離婚協議書的條款履行,否則法院不可以按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分割條款進行判決處理。對于這兩種觀點,以前一直都是眾說紛紜,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這個問題作出了回答。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案情簡介】
原告:王某
被告:黃某
王某與黃某原系同學,2000年9月確定戀愛關系,2006年3月9日登記結婚,次年7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黃某某。婚后夫妻關系一般。2007年10月左右,原、被告作為房屋受讓人與案外人簽訂了某房屋的房屋權利轉讓協議書,同年10月22日,被告黃某向案外人支付某路房款66萬元。2009年4月起,原、被告因故分居至今。期間,雙方曾協商離婚事宜約定了對共同財產的分配,于同年6月17日簽署離婚協議。7月 24日,原告王某提起訴訟。審理中,王某承認本市某室房屋出售所得房款120萬元,其中的66萬元用于支付某路房屋房款,多余部分原告讓被告還給其父母,可是被告沒有還。被告用原告賬戶買了10萬元基金,這10萬元是原、被告自己的存款。先認為原來本市某室房屋也有被告的產權份額,所以原告要求分割屬于被告的那份房款份額。另原、被告一致確認被告黃某戶名的股票賬戶目前市值10萬元。原告戶名的賬戶內現有出售基金款項10萬元。雙方對現在各自處的財產達成一致分割意見。
【法院審理】
原、被告雖系自主結婚,婚后由于諸多客觀原因,造成原、被告處于分居狀態。現原告起訴離婚,被告也無誠意復合,故對原告王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準許。雖然原、被告曾就離婚達成過協議,但實際雙方協議離婚并未成就,該協議尚未生效,故原告要求按此協議履行,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本案中所涉及的是財產分割條款的生效問題。值得注意的是,離婚協議與協議離婚不同。協議離婚時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兩種離婚方式的其中一種,當事人簽訂離婚協議后,既有可能通過協議離婚,也有可能通過訴訟離婚。而在本案中,雙方是在之前協議離婚,后又提起訴訟離婚。
在協議離婚中,財產分割條款生效的時間應該是在婚姻登記機關發給離婚證時,因為作為身份關系的變動,協議離婚雖以雙方合意為前提,但其核心卻是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合意的確認,婚姻登記機關確認的表現就是發給離婚證。所以,財產分割協議的生效條件成就的時間點是在婚姻登記機關發給離婚證時。
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為: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受保護;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若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另一方可以依據協議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待形成裁判文書后,可申請強制執行。
由于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協議離婚并未成就,因此對于財產的分割仍然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