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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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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撫養協議與公證遺囑應該采用哪一個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20 點擊數:24
《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解讀:
本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應先執行遺贈撫養協議,然后才按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處理遺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撫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撫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案例:
張某年近7旬,老伴已去世,有一女丁某,在外省工作。由于年歲大了,行動不便,又不愿到女兒家住。于是想找一個人照顧自己,后來通過居委會,找到沈某。2009年5月20日,張某與沈某簽訂了一份協議書,協議書明確約定:“由沈某照顧自己生活起居直至養老送終,死后自己所有的房產和獨家小院一座歸沈某所有。”
2011年國慶節期間,丁某一家人回來看望母親,張某享受到了天倫之樂,異常高興。于是就于2011年10月10日和丁某一起到公證部門親自書寫遺囑,并進行了公證,遺囑上寫到“我死后房產和獨家小院一座由丁某繼承”。
2012年春節剛過,張某因腦溢血搶救無效死亡,其喪事亦由沈某一手操辦。事后,丁某要繼承房產,沈某拿出張某生前與其簽訂的遺贈撫養協議,要求房產歸自己所有。
丁某拿出自己公證遺囑,認為遺囑經過公證效力最高,房屋應歸自己。無奈沈某于2012年3月初,以丁某為被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遺贈撫養協議有效,房產歸自己所有。
法院審理認為:丁某的公證遺囑內容和張某與沈某簽訂的遺贈撫養協議的內容完全相抵觸,丁某的公證遺囑全部無效,遺贈撫養協議有效,房屋應轉移給沈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