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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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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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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撫養協議履行前切不可先贈與該財產內容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30 點擊數:3
遺贈撫養協議是遺贈人和扶養人之間關于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的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平等、有償和互為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法律關系。但現實中的履行卻常常會出現各種問題。
【基本案情】
陳佳系王鄰的侄女,2012年12月5日,雙方訂立了一份《協議》,約定:陳佳過繼給王鄰為養女,以后王鄰看病、住院、送終均由陳佳負責,陳佳是房屋繼承人。法律上沒盡到責任取消繼承權。但早于2012年11月20日,王鄰已與陳佳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將王鄰位于福州市晉安區連江路連潘新村某單元的房產以10萬元成交價賣給陳佳。陳佳于2012年11月29日取得位于福州市晉安區連江路連潘新村某單元的房產的產權證書。后王鄰以陳佳不履行扶養義務為由申請撤銷《協議》和返還訟爭房屋。
【法院判決】
原審法院認為,《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當按約履行。從雙方簽訂的《協議》內容上看屬于遺贈扶養協議,約定為陳佳履行扶養義務完畢后,遺贈的房屋方才交付,但本案中,在簽訂該《協議》之前,王鄰就將訟爭屋通過買賣方式過戶給陳佳,陳佳已實際取得房屋的所有權,雙方屬于贈與行為,贈與行為在無法定事由的情況下不可撤銷。現王鄰以陳佳不履行扶養義務為由申請撤銷《協議》和返還訟爭屋,缺乏依據,不予支持。但陳佳既然取得王鄰的財產,還應按照《協議》的約定為王鄰看病、住院、送終,盡到義務。故判決:駁回王鄰王鄰的訴訟請求。
但王鄰不服,提起上訴稱:第一,從《協議》的內容看,陳佳在《協議》中已經確定未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因此,該附義務贈與合同可以撤銷。第二,附義務贈與合同可以附加義務,從雙方的《房地產買賣契約》和《協議》看,陳佳負有義務向王鄰支付10萬元的成交價及撫養王鄰的義務,但她沒有履行相應的義務。
【中院判決】
后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鄰在《協議》簽訂之前就已經將訟爭房屋過戶給陳佳,贈與行為已完成,無法定事由不得撤銷。《協議》中“法律上沒盡到責任取消繼承權”這一文字表述,通常的理解是針對未來可能出現事由而約定的排除權利條款,而不是對已發生事實的確認,故對王鄰提出陳佳在協議中已自認未履行法律義務的上訴理由不予采納。應該說,王鄰與陳佳簽訂《協議》的目的是希望生養死葬皆有保障,因此,陳佳除了要繼續照管王鄰“看病、住院、送終”,還應當對王鄰的日常生活多加關懷、照顧,盡到扶養義務。綜上,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所以,如果在遺贈撫養協議履行完畢之前就已經將其中的遺贈內容贈與扶養人,就會構成一般的贈與行為,無法定事由是不得撤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