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在隔代育兒中,怎么跟老人溝通,才能讓他們聽得進你的意見呢?下文離婚法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六種方法,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1、親切地說。不論對父母還是公婆,年輕人都要心懷尊重與感恩。俗話說“老馬識途”,老人的人生經驗總有值得學習的,需要尊重;辛勞了一輩子,晚年還要來幫著帶孩子,需要感激。想給老人提建議,晚輩不妨先甜甜地叫聲“爸”、“媽”,或者送他們一些小禮物,再輕描淡寫地談事情。老人往往不好意思反駁,覺得這些小事兒和晚輩的孝順比起來不算什么,很容易接受和改變。
2、有重點地說。朋友跟我抱怨說,女兒病了,請老媽來幫忙。早上跟老媽囑咐得周到詳細,幾點吃藥、幾點喝果汁、幾點吃午飯……可晚上回家一看,老人給孩子吃錯了藥,果汁還剩了半瓶。我告訴他,跟老人說話要有重點,否則老人會覺得繁瑣、記不住,甚至覺得自己不被信任而生氣。叮囑老人,挑最重要的事說就可以了,比如一天三次吃藥,這樣老人就不會因為事雜而混亂了。
3、找“權威”說。老一輩人往往相信“權威”。這個“權威”可以是專家,也可以是書本或老人認為“權威”的人。比如,老人一定要把食物嚼了喂孩子,兒女提意見,老人往往會反駁:“你小時候就是這么被我拉扯大的。”此時,如果換成一個來家做客的護士朋友說句話,就可能讓老人改變觀點。再如,女兒的話老媽可能聽不進去,可女婿來說,丈母娘就很容易接受。小區里其他家長的育兒經往往也能成為老人的“權威”。究竟老人信哪一套,因人而異,還是看性格。
4、在適當場合說。想對老人提意見,最好別當著孩子、家人、鄰居、醫生等的面。老人往往很要面子,被當眾一說,會覺得很下不來臺,不但不會改,還會更加固執。老人特別高興時也不適合說,否則讓人掃興。散步、睡前看電視時,成功說服老人的幾率會比較高。
5、讓第三代說。不少老人往往振振有詞,讓子女無可辯駁。此時不妨先順著他的意思,等“謀劃”一番后,讓孫輩來說。比如通常老人慣孩子,總帶他們去吃垃圾食品,兒女可以給孩子多講吃菜好的故事,如小白兔吃蘿卜所以跑得快,山羊吃嫩草所以爬山高,大力水手吃菠菜所以有力氣……不露聲色地“策反”孩子,孩子也會主動要求吃“菜”,老人自然就“投降”了。
6、借自己的缺點說。和老人在育兒觀念上有沖突,不妨反著說,即告訴老人如果不怎樣做,孩子就會變成她不希望看到的那樣。對公婆可以用自己當反面教材;對老媽可以“犧牲”老公。比如告訴婆婆:“我媽慣著我吃糖,所以現在牙齒老疼。”對老媽說:“你看孩子爸懶得啥也不干,都是婆婆小時候給慣的。”注意別反過來說,否則就如同指責老人在教育自己子女上很失敗?! ∧男┴敭a是可繼承的遺產范圍
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遺產必須符合三個特征:第一,必須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第二,必須是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第三,必須是合法財產。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成為遺產。遺產包括以下幾項:
(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資、獎金、存款利息、從事合法經營的收入、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2)公民的房屋、儲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樹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種的樹木和自留山上種的樹木。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書畫、古玩、藝術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別珍貴的文物,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5)法律允許公民個人所有的生產資料。如農村承包專業戶的汽車、拖拉機、加工機具等。城市個體經營者、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在內地投資所擁有的各類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獲得的稿費、獎金,或者因發明被利用而取得的專利轉讓費和專利使用費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如公民的國庫券、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復員、轉業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公民的離退休金、養老金等。
另外要注意: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應將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從家庭共有財產中區分出來。
應將被繼承人的財產從合伙財產中分出,列為遺產范圍。
遺囑繼承的遺產構成要件
構成遺產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遺產必須是財產。其中財產包括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消極財產即債務。遺產不能是人身權及身份等,這是由現代繼承法作為財產繼承而決定的,此與古代社會的宗祧繼承制相區別。
(二)遺產必須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財產。這里的所有是廣義上的所有,既包括作為物權的所有權和其他物權,又包括死者生前享有的債權,還包括知識產權、股權等各種復合權中的財產權利部分。
(三)遺產必須是非專屬于死者自身的財產。有些財產依其人身專屬性不具有可繼承性,因此不得繼承。如養老保險金請求權,被保險人死亡后則該種權利歸于消滅。
(四)遺產的形態不以死者死亡時遺留下的狀態為限,從死者遺留下的財產衍生出的財產或替代財產均為遺產。
怎樣判決遺囑是否合法有效
1、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有遺囑能力,即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独^承法意見》第四十一條有明確規定。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見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4、遺囑只能處分遺囑人的個人合法財產。
5、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社會公德和公共利益。
6、遺囑必須具備法定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