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258條規定了重婚罪,而在審判實踐中,對于重婚罪的認定、處理問題上,存在有認識上的不一致,因而筆者就自己的理解談一些粗淺的看法。
一、重婚罪的概念及其構成
對于重婚罪,現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并沒有嚴格界定出重婚一詞的含義,而僅能以重婚罪罪狀來進行理解。重婚罪是指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也就是說重婚罪的重心是行為人必須是“有配偶者”。重婚罪的構成要件為:(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國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這一原則造成了不良的社會風氣,因而應當予以制裁。
(二)本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方式有兩種;一為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結婚;二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有配偶者而與他人結婚”是指自己已經結婚,在雙方的婚姻關系沒有依法解除或者自然消亡(對方沒有死亡)的時候,又與另外之人登記結婚的行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自己雖然沒有結婚,但明知對方存在婚姻關系,但卻與之登記結婚的。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1、與原配偶登記結婚,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卻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此即先為“事實婚”后法律婚。5、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先后或同時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這些行為均是重婚行為。
(三)本罪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可分為兩種人: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并且沒有解除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結婚的人;二是相婚者,即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四)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說配偶確實不知道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無配偶方不構成重婚罪。了解了重婚罪的概念與構成要件后,那么在實踐中如何來認定重婚罪呢?
二、重婚罪的認定
1、如何認定重婚罪?
在重婚罪的罪狀中重復顯示著三個字“有配偶”,也就是說認定重婚前提是確定一方是否已經“有配偶”,而“有配偶”從法律意義上來講是指已經建立婚姻關系。我國法律確定的婚姻關系有哪些呢?我國婚姻家庭法法律規定婚姻關系的存在形式一種為法律婚,也稱“登記婚”,即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而成立的婚姻關系;一種為事實婚。
我國對事實婚姻采取的限制承認主義,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時間為界對事實婚姻效力采取了限制承認,即從民政部門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2月1日)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一律以非法同居關系對待。這就是說自1994年2月1日前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屬于事實婚姻,這就是我國婚姻家庭法所規定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兩種婚姻關系,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婚姻關系。那么在這兩種婚姻關系基礎上產生什么樣的行為才能構成重婚。根據我國刑法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及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處罰的規定》,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因而筆者認為構成重婚罪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前婚為法律婚,后婚為法律婚;(2)前婚為法律意義上的事實婚,后婚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3)前婚為法律意義上的事實婚,后婚為法律婚;(4)前婚為法律婚姻,后婚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2、區分重婚罪與其他相近行為。
當然在處理重婚案件時,我們要嚴格區分罪與非罪,不能將侵犯有效婚姻的行為就認為是重婚罪,這些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或者因遭受災害外逃或者如女被拐賣而重婚的,都是由于受客觀條件所迫,所以不宜以重婚罪判處。
(2)有配偶者與他人通奸或臨時姘居的,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通奸或臨時姘居的,也不構成重婚罪。
三、重婚罪的救濟方式
我國法律對重婚罪行為規定了追究刑事責任的途徑:第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二)項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四)重婚罪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第二,根據《婚姻法》第45條規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形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依法提起公訴。這就是說我國法律建立了以公訴為主,自訴為輔的追訴機制。當行使權制,維護自身權益時,可以通過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訴;也可以要求公安機關進行立案處理。
我國法律為此提供了多方面的救濟方式和途徑。重婚案件侵犯公民個人合法權益,破壞了公民之間的合法婚姻關系,而且侵犯了我國婚姻法所保護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為此,在司法實踐中更要嚴格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真正嚴格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建立和諧的法制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