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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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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重婚案中止,離婚能否先行審理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21 點擊數:63
成都重婚罪律師:沈輝
一、案情
案例一:劉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與楊某的離婚訴訟。審理過程中,劉某收集到楊某與陳某重婚的證據,遂又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訴訟。法院受理后,即裁定中止對離婚案的審理,但在審理重婚案過程中,被告人之一的陳某外出下落不明,法院又裁定中止對重婚案的審理,導致二案均中止審理。
案例二:朱某以其丈夫趙某與陸某犯重婚罪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審理過程中,二被告人于開庭前夕外出下落不明,法院遂裁定中止審理。然而朱某與趙某已經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經名存實亡,朱某想解除與趙某的婚姻關系,再與他人組建家庭,于是其又提起離婚訴訟,被法院告之不予受理,或受理了也要裁定中止審理。
二、分析
從上述兩個案例可以看出,被告人下落不明致使重婚案件中止審理,另根據“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則,也導致當事人的離婚訴訟無法正常審理。在司法實踐中,追訴重婚一方通常未與被追訴方離婚,且在追訴重婚的同時一般也不提起離婚訴訟,離婚的提出通常是在重婚案件解決之后。但是在被追訴方逃避審判,重婚案件一時無法審理終結的情況下,追訴方若要求離婚,法院能否先行處理婚姻訴訟?筆者認為,可以允許當事人先行解決婚姻關系。
筆者認為,可以允許當事人先行解決婚姻關系,理由如下:
(一)離婚的先行審理并不影響對重婚犯罪的追究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其侵犯的客體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和公民的正常婚姻家庭關系。從犯罪形態來看,重婚罪屬于繼續犯,即犯罪既遂后,犯罪行為和不法狀態在一定時間處于持續的犯罪形態。繼續犯的實質是僅構成一罪,繼續時間的長短不影響定罪,只是量刑的情節。重婚罪是繼續犯的特性決定了只要原婚姻關系未解除,則行為人的重婚行為就一直處于持續狀態。那么離婚會導致什么樣的后果呢?從繼續犯的概念來看,離婚只是導致持續狀態的結束,罪與非罪的定性與此行為無關,受害人的身份不會改變。所以允許當事人先行解除婚姻關系,對于犯罪的追訴、認定是否構成重婚罪以及定罪量刑等方面并無實質性的影響。由此可見,不允許當事人先行解除婚姻關系,只是保持了重婚罪的繼續狀態。
(二)重婚與離婚沒有法定的先后順序,“先刑后民”的原則,并非不能突破
從犯罪的一般規定和重婚罪的性質來看,對重婚者,無論受害方在離婚之前、離婚之后、還是離婚進行當中,只要其有證據證明對方重婚,且未超過刑法所規定的追訴時效,則其完全可以提起重婚訴訟。可見,法律并沒有為重婚罪的追訴與當事人的離婚二者之間設定先后的順序。那么,如何理解“先刑后民”的原則呢?筆者認為,“先刑后民”只是我國司法活動中對程序規范的原則要求,確定了刑事優先于民事處理的原則。因為此時的刑事與民事存在內在的關聯,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可能影響到民事案件的審判,故要求行使公權的刑事案件優先于行使私權的民事案件處理。但并不是說該原則不能突破,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對待,一是要看這種內在的聯系是否直接關聯,是否直接影響到對犯罪的定性與追究;二是要看其對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是否有決定性的影響;三是要看民事先行是否會產生負面的社會影響。筆者認為,若對上述三點均無影響,并且刑事案件在短期內又無法審理終結,那么對僅有一般性聯系的民事案件就可以先行處理,可以突破“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則。
(三)在被告人逃避審判的情況下,應充分保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
從本文的兩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在被告人逃避審判的情形下,按照“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則,導致刑事、民事案件均中止審理,而由于自訴案件的自身特點決定了其長期不能恢復審理。讓犯罪的狀態處于持續之中,使當事人的其他合法權益實現,這與現代法治精神是明顯相違背的。所以筆者認為在本文的兩個案例中,法律應該優先保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對受害人的離婚訴訟應予受理,并依據婚姻法的規定依法作出判決。
三、相關法規
(一)離婚的先行審理并不影響對重婚犯罪的追究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其侵犯的客體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和公民的正常婚姻家庭關系。從犯罪形態來看,重婚罪屬于繼續犯,即犯罪既遂后,犯罪行為和不法狀態在一定時間處于持續的犯罪形態。繼續犯的實質是僅構成一罪,繼續時間的長短不影響定罪,只是量刑的情節。重婚罪是繼續犯的特性決定了只要原婚姻關系未解除,則行為人的重婚行為就一直處于持續狀態。那么離婚會導致什么樣的后果呢?從繼續犯的概念來看,離婚只是導致持續狀態的結束,罪與非罪的定性與此行為無關,受害人的身份不會改變。所以允許當事人先行解除婚姻關系,對于犯罪的追訴、認定是否構成重婚罪以及定罪量刑等方面并無實質性的影響。由此可見,不允許當事人先行解除婚姻關系,只是保持了重婚罪的繼續狀態。
(二)重婚與離婚沒有法定的先后順序,“先刑后民”的原則,并非不能突破
從犯罪的一般規定和重婚罪的性質來看,對重婚者,無論受害方在離婚之前、離婚之后、還是離婚進行當中,只要其有證據證明對方重婚,且未超過刑法所規定的追訴時效,則其完全可以提起重婚訴訟。可見,法律并沒有為重婚罪的追訴與當事人的離婚二者之間設定先后的順序。那么,如何理解“先刑后民”的原則呢?筆者認為,“先刑后民”只是我國司法活動中對程序規范的原則要求,確定了刑事優先于民事處理的原則。因為此時的刑事與民事存在內在的關聯,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可能影響到民事案件的審判,故要求行使公權的刑事案件優先于行使私權的民事案件處理。但并不是說該原則不能突破,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對待,一是要看這種內在的聯系是否直接關聯,是否直接影響到對犯罪的定性與追究;二是要看其對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是否有決定性的影響;三是要看民事先行是否會產生負面的社會影響。筆者認為,若對上述三點均無影響,并且刑事案件在短期內又無法審理終結,那么對僅有一般性聯系的民事案件就可以先行處理,可以突破“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則。
(三)在被告人逃避審判的情況下,應充分保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
從本文的兩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在被告人逃避審判的情形下,按照“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則,導致刑事、民事案件均中止審理,而由于自訴案件的自身特點決定了其長期不能恢復審理。讓犯罪的狀態處于持續之中,使當事人的其他合法權益實現,這與現代法治精神是明顯相違背的。所以筆者認為在本文的兩個案例中,法律應該優先保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對受害人的離婚訴訟應予受理,并依據婚姻法的規定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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