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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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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凈身出戶”的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問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23 點擊數:32
成都重婚罪律師:沈輝
一、案情
鐘女士于2016年發現其丈夫婚內出軌,丈夫在外有第三者甲,并與第三者育有一小孩小甲。鐘女士深覺自己被丈夫背叛,遂在于丈夫的協商中,夫妻雙方自愿簽訂了夫妻財產協議。協議內容包括居住房屋、家具、兩人共同經營的個人合伙企業的所有收益、男方繼承和接受贈與等在內的夫妻共同財產及男方個人財產都歸屬于女方鐘女士名下。
其后,鐘女士丈夫與其第三者達成協議,雙方約定鐘女士丈夫與第三者甲和其非婚生子女小甲斷絕一切關系,并一次性支付小甲撫養費20萬元整。雙方就此簽訂了協議書。
當事人鐘女士以為事情已就此解決,丈夫能浪子回頭,不想丈夫仍偷偷與第三者還存在往來,藕斷絲連,鐘女士感到自己實在無法忍受,欲與其丈夫離婚。鐘女士一方面想主張夫妻雙方所簽訂的夫妻財產協議的財產權利,另一方面想追回支付給小甲的撫養費20萬元。
二、爭議焦點
1、鐘女士夫妻雙方簽訂的夫妻財產約定是否有效?
2、鐘女士在離婚時依據此夫妻財產協議可以主張多少權利?
3、鐘女士是否有權追回支付給小甲的撫養費20萬元?
三、案件分析
(一)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效力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同時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本案中鐘女士與其丈夫所簽署的財產協議,就協議內容來看,男方屬于“凈身出戶”,但雙方也只是單純的就其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歸屬進行約定,并未涉及身份關系?;谏鲜龇l規定,夫妻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享有對其夫妻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進行處分的權利,盡管男方“凈身出戶”,他們簽訂的這份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依然是有效的。
?。ǘ?ldquo;凈身出戶”夫妻財產協議的強制力
鐘女士在發現丈夫出軌后,與丈夫簽訂的這份“凈身出戶”夫妻財產協議在一定意思上是為了防止丈夫之后繼續出軌,以天價數字對丈夫的不忠行為予以懲罰,屬于“忠誠協議”范疇。在司法實踐中,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但至于“忠誠協議”是否具有一定的法律強制力,就目前來看,難有定論。除了上海高院有明確的意見以外,其他各地法院還是將自有裁量權交給了法官,由法官根據不同案件的情況進行判斷并依法判決。通常情況下,“凈身出戶”的條款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如果法院全部支持則顯然會影響另一方的實際生活,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通常會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8條規定,依據當事人支付能力、當地社會生活水平以及雙方約定的金額調整損害賠償金。
同時,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本案中鐘女士作為婚姻中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其丈夫支付損害賠償金。
(三)支付給小甲的撫養費20萬元是否屬于有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行為
首先鐘女士丈夫與第三者甲簽訂的這份協議是部分有效、部分無效的。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在法律層面上并不存在斷絕父女子女身份關系的說法,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作出《關于父母子女間的法律關系可否聲明脫離問題的批復》指出,父母子女間,政治觀點可能有進步與落后之分,但父母對子女仍應負撫養教育義務,子女對父母仍應負贍養扶助義務。當事人聲明脫離關系,法律義務不能因此而消滅。同時,對于法定權利或利益,如受撫養教育權、受贍養扶助權、繼承遺產權,則可以聲明放棄。由此可以看出父母子女身份關系并不能協議或聲明解除。同時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故上述案例中的第二份協議中與小甲斷絕一切關系的內容是無效的,作為孩子的父親,鐘女士丈夫仍應承擔其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支付給小甲20萬元撫養費與法有據。
其次鐘女士丈夫與第三者甲簽訂斷絕關系協議,鐘女士是知情的,換句話說鐘女士丈夫支付給小甲的撫養費屬于經過夫妻協商的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所以支付給小甲的撫養費20萬元是有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故鐘女士無權追回這筆撫養費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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