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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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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冒名結婚的婚姻效力問題分析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23 點擊數:56
成都婚姻家庭律師:沈輝
一、案情
2007年10月22日,原告瞿X與一名自稱姓名為“黃XX”的女子到被告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民政局下設的婚姻登記處進行結婚登記。兩人均各自提供了身份證及戶口簿,并在婚姻登記處提供的結婚登記告知單、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及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中簽下了姓名并按下了手印。被告于同日向兩人頒發了蘇通州結字010705670號結婚證。
因領證女子與原告共同生活不足半月即離家出走至今未歸,原告瞿X于2008年11月以“黃XX”為被告,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鹿寨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該法院查明原告起訴時提供的結婚證、身份證上的“黃XX”不是同一人,又不能查到原告所訴的被告真實情況,遂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了(2008)鹿民初(一)字第891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原告瞿X的起訴,現該裁定書已生效。
2009年3月,公安機關證實真實黃XX的照片與領證女子使用的身份證上的照片不是同一人。2009年6月8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稱,2007年10月22日,一自稱姓名為“黃XX”的女子與原告在被告處進行了結婚登記并領取了蘇通州結字010705670號結婚證。該女子系冒用黃XX身份證件騙領結婚證,行為違反了《婚姻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故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該結婚證無效。被告辯稱,其為原告與領證女子辦理結婚登記符合法律規定,已履行相應的審查義務,不存在過錯。原告要求確認其婚姻登記行為無效沒有依據,請求法院依法裁判。
二、審判結果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相關法律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必須提供真實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負有審查及詢問有關情況的義務?;橐龅怯洐C關所負的審查義務應當是正常的審慎義務。本案被告在為原告瞿X及領證女子辦理結婚登記時,已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履行了相應的審查義務,故被告在結婚登記過程中不存在過錯。冒名結婚女子出具虛假證件,冒用黃XX的身份信息,以欺騙的手段與原告領取結婚證,違反了結婚必須完全自愿的原則性規定。被告在受欺騙的情況下頒發的結婚證應確認無效。遂判決:被告于2007年10月22日向原告瞿X及自稱“黃XX”的女子頒發的蘇通州結字010705670號《結婚證》無效。判決后,原、被告未提起上訴。
三、評析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產生不同意見。
一是撤銷說。此觀點認為,雖然2003年10月1日實施的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46條規定“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登記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根據此條規定,民政部門只受理因脅迫婚姻而申請撤銷婚姻登記的申請,因其他虛假登記而領取的結婚證,民政部門無權予以撤銷。但是,對當事人在婚姻登記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情形,尤其是被他人冒名登記結婚的情形,不能排除申請人通過行政訴訟途徑由法院來審查民政部門發證之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本案原告因行政機關頒證之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1條的規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4條的規定,行政機關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故本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結婚登記。
二是無效說。此觀點認為,本案雖然從形式要件及程序要件來看,民政部門進行了必要的形式審查,頒證程序也不存在違法情形;但因“黃XX”冒用他人姓名,故民政部門系因受瞿X與“黃XX”的欺騙而作出了具體行政行為,該行政行為顯然具有重大、明顯的瑕疵,不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和其他相關規定,該行政行為屬于無效行政行為的情形,應當確認為無效。
三是有效說。此觀點認為,程序上的瑕疵不影響婚姻的實質效力。本案雙方當事人雖有冒名結婚的情形存在,但雙方當事人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不存在《婚姻法》第10條規定的婚姻無效情形,也不存在可撤銷情形,因此,雙方當事人的婚姻應當有效,雙方當事人如要解除婚姻關系只有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理由是:
?。ㄒ唬┙Y婚登記的瑕疵不影響婚姻的效力
冒名結婚常見于冒名者本人未達法定婚齡結婚或詐騙婚姻之中,是指非以本人真實姓名與他人結婚,而冒充他人之身份申請結婚,在婚姻登記機關簽字申請結婚并領取結婚證的,是冒名者本人,被冒名者或知情,或不知情。冒名結婚,實質上是登記結婚時姓名錯誤,而姓名錯誤,有可能是筆誤,也有可能是故意弄虛作假,但實際產生婚姻關系的仍是申請結婚并領取結婚證之當事人,即姓名有錯但產生婚姻關系的人并沒有搞錯,屬于結婚登記的程序性瑕疵之一。對被冒名者而言,其既未申請結婚,亦未親自到婚姻登記處領取結婚證,故冒名結婚之婚姻效力只在冒名者及與之結婚者之間有效,其法律效力只及于該兩人,對被冒名者不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本案之結婚證僅在“黃XX”與瞿X之間發生法律效力,而對真實的黃XX而言,不產生法律效力,其與瞿X之間不產生法定婚姻關系或事實婚姻關系。
民政部辦公廳于2002年8月6日印發的《關于撤銷黃清江與葉芳結婚登記問題的答復》(民辦函[2002]129號)中,就安徽省民政廳請示的關于婚姻當事人一方辦理結婚登記時提供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及婚姻狀況證明均系偽照,另一方因此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撤銷登記,應如何處理的問題中指出:“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供的證件、材料不具備真實性審查的條件和能力,《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是指當事人不符合結婚登記的實質性要件,通過弄虛作假而騙取的登記。因此,對黃清江要求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登記的請求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已函復我部(法研[2002]81號),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從民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復中,也可以看出結婚登記的程序性瑕疵不影響婚姻的效力,雙方當事人如要解除婚姻關系,仍應提起離婚訴訟。
?。ǘ┏蜂N說或無效說將會使冒名婚姻關系處于無序狀態
撤銷說認為,婚姻登記機關在頒發結婚證時審查不嚴,屬于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該觀點雖然從行政訴訟角度而言,存在一定的法理基礎。但是,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已明確民政部門只受理因脅迫婚姻而申請撤銷婚姻登記的申請,因其他虛假登記而領取的結婚證,民政部門無權予以撤銷。對民政部門自身都無權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判決撤銷?如可以撤銷,那么對被冒名者以行政相對人的身份提起撤銷之訴,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結婚證的話,實際上撤銷了冒名者與配偶之間的婚姻關系。如冒名者與配偶之間對婚姻關系并無異議,那么撤銷結婚證之判決實質上侵犯了他們的權益,使他們之間的婚姻效力處于無效狀態。
那么對被冒名者而言,是否影響其申請結婚?由于被冒名者未申請結婚,亦未親自領取結婚證,故該結婚證對其不發生法律效力。民政部門完全可以根據結婚證上的照片,認定冒名結婚之事實,不應對被冒名者申請結婚設置法律障礙。
無效說認為,民政部門系因受冒名者的欺騙而作出了具體行政行為,該行政行為顯然具有重大、明顯的瑕疵,不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和其他相關規定,該行政行為屬于無效行政行為的情形,應當確認為無效。該觀點雖然從行政訴訟法角度而言,具有一定的理論依據,但是宣告頒發的結婚證無效,實際上宣告了當事人之間婚姻無效,因為我國目前只認可法定婚姻。由于無效的行為是自始無效,那么他們之間的婚姻自始即無效。而婚姻無效,《婚姻法》僅規定了四種情形,故如因結婚證存在瑕疵而宣告無效,導致婚姻無效,則有違《婚姻法》之規定。另外,如被冒名者提起宣告結婚證無效之訴,法院據此宣告無效,亦使冒名者與配偶之婚姻效力處于無效狀態。
宣告結婚證無效也帶來重婚無法追究的問題。如有配偶之人故意冒名與他人結婚,而按無效說,冒名結婚登記是無效的,則無須經法院宣告,自始是無效的行為。由于結婚證無效,則無法追究冒名者重婚之刑事責任,其無論冒名結婚多少次,理論上來講都不構成重婚。
?。ㄈ?冒名結婚民事救濟之可行性
認定冒名結婚有效,那么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可以通過協議離婚或民事訴訟解決。如協議離婚,民政部門可根據結婚證上的照片確定真實婚姻當事人,或對其申請結婚時的筆跡、手印進行鑒定,以確定冒名者的真實身份。在確定真實身份后,為其辦理協議離婚手續,頒發離婚證,以解除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
如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則可以冒名者的真實身份提起離婚訴訟。但是對冒名者失蹤且不知其真實身份的案件,該如何處理?撤銷說或無效說認為,冒名者身份不明,對此類案件,民事訴訟無法確立真實被告,不符合民事訴訟受理的條件,如不能通過行政訴訟處理,當事人就失去法律救濟途徑,無法解除其婚姻關系,這也是撤銷說或無效說堅持行政處理的主要理由。
筆者認為,對下落不明的冒名結婚者,并非屬于《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無明確的被告?!睹袷略V訟法》第108條規定“有明確的被告”即可受理,而冒名結婚者應當是明確的,有照片、簽字、手印等證據在婚姻登記機關備案,即事實上能夠確定有其人,僅是其姓名、出生、住址不詳。因此,對冒名結婚者之配偶提起訴訟的,完全可以公告送達應訴通知書等訴訟文書。程序上,被告姓名仍以被冒名結婚者之姓名,并加以雙引號,法院在公告、判決書中注明被告冒名結婚之事實即可。必要時,參照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拒不提供真實姓名,而在判決書中張貼照片的方法,在審理冒名者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時,在公告及判決書中,附貼冒名者本人之照片。公告期滿后,依法缺席判決是否準許原告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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