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事實婚后又與他人結婚是否構成重婚罪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付建國 郝紹彬 時間:2016-12-16 點擊數:32
【案情】
1946年出生的常a與大一歲的王c于1966年4月舉行了結婚儀式同居,后育有一女二子。因感情不和,常a便于1985年后獨自離家做生意,1991年與適齡的高b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于次年育一子。常a、高b二人于2004年7月補辦結婚登記手續。1997年王c亦與他人共同生活。2016年初,王c將常a和高b刑事自訴到法院,要求以重婚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
【分歧】
對被告人常a、高b是否構成重婚罪,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常a構成重婚罪,高b不構成重婚罪。常a和王c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其對之前的事實婚姻主觀上是明知的。現有證據無法證實高b主觀上知悉常a之前屬于已婚人士。
第二種觀點認為,常a和高b均不構成重婚罪。常a雖與王c在1966年舉行結婚儀式,但是雙方只是事實婚姻,并且在其與高b形成后一個事實婚姻前,雙方已經解除了前一個事實婚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 構成重婚罪須有兩個婚姻關系的重合為前提。《刑法》第二百五十條規定,所謂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重婚行為侵犯的客體是我國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或明知,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重婚行為,即重婚必然有兩個婚姻關系的重合。實踐中,婚姻關系的重合大致有四種情形,即法定婚(即依法登記)+法定婚;法定婚+事實婚;事實婚+法定婚;事實婚+事實婚等四種情形。對于上述行為是否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重婚罪,則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區別對待。前兩種是重婚罪的典型常態,而對于第三種與第四種,即前一次是事實婚,后一次是法定婚或者前后兩次都是事實婚的,實踐操作上,原則上不構成重婚罪,但是若前一次的婚姻關系成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且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該事實婚仍受法律保護,此后又有事實婚或法定婚的,應構成重婚罪。
2.民事刑事認定事實婚姻關系均有相應法律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由此可見,民法上僅承認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實婚姻,之后不再承認。而在刑法上,對于事實婚姻是否可以成為重婚罪的條件之一,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予以了肯定。因此在刑事上是承認事實婚姻的,即使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只要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仍然可以構成事實重婚。
3.事實婚姻的解除應分區間予以認定。本案是一起因實事婚姻而引發的重婚問題。是否構成重婚罪,關鍵是看是否存同時在兩個以上的婚姻及雙方自認解除的效力問題。從表面形式上來看,本案似乎同時存在兩個婚姻關系,但是從事實婚姻的解除要件來看,并非如此。
另外,現行法律只是承認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實婚姻,賦予其婚姻法上的婚姻效力,但并未對1994年2月1日前解除事實婚姻要件作出明確規定。當事人在1994年2月1日后對此之前的事實婚姻要求解除的,則按照離婚程序予以處理。本案中,常a與王c均認為事實婚姻已經解除,但王c為追究常敬重婚罪的刑事責任,而對雙方自認行為的效力提出異議,認為自認行為并不必然導致雙方事實婚姻關系的解除。而現行法律并未對1994年2月1日之前如何解除事實婚姻作出明確規定。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應從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予以認定,認定為雙方事實婚姻已經解除,故常a與現任妻子高b在1991年形成事實婚姻之前,并無合法的婚姻關系存在。
綜上所述,被告人常a主觀上沒有重婚的故意,事實上亦未同時保持兩個婚姻關系。同時,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被告人高b明知常a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故二被告人常a、高b的事實婚姻行為都不符合重婚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均不構成重婚罪。
作者單位:黑龍江大慶高新區人民法院;重慶第五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