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與妻子1999年結婚,女兒今年10歲,2008年他們購買了一套住房,并將這套共同購買的房產登記在了女兒的名下。
兩人離婚后,孩子由前妻撫養,房子當時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現在張先生想對該房產進行分割,這套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能夠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嗎?
律師解讀:
未成年子女
也享獨立財產權
記者咨詢律師了解到,未成年人也有獨立的財產權,父母將所購房屋,登記給未成年子女,屬于父母對子女的財產贈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 ”
該《意見》第129條還規定“贈與人明確表示將贈與物贈給未成年人個人的,應當認定該贈與物為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 本案中,張先生夫妻將房子登記在女兒名下,應視為實際交付履行,該套房產為其女兒的個人財產。
相關法條:
子女房屋產權
父母無權分割
另外,我國房屋不動產實行的是登記主義原則,即房屋的產權以房產管理部門登記為準。《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因此,以未成年人名義購房且房產證名為未成年人的,產權人只能是該未成年人。由此確定,該房屋產權是屬于張先生夫妻的女兒的,張先生夫妻雙方是無權處分該房產的。
此外,《民法通則》第18條還有如下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因此,孩子名下的房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父母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在不損害孩子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代為管理,但不能隨意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