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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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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股票期權或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21 點擊數:64
成都離婚財產分割律師:沈輝
一、案情
甲(男)與乙(女)于2005年登記結婚。甲為某高科技上市公司技術部門經理。2007年,該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向甲授予一定數量的期權,行權條件是在公司服務期至2015年底,即可以優惠價格購買該公司股票。2010年,甲與乙協議離婚,雙方就甲所獲股票期權的分割問題發生爭議,訴至法院。乙認為甲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股票期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予以分割。而甲不同意分割。
二、判決結果
法院判定,甲所獲股票期權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駁回乙的訴訟請求。
三、分析
所謂股票期權,是指企業授予職工或其他方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企業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目前,在許多高科技企業中,企業往往采取“低薪酬、高期權”的形式,留住骨干員工,并激勵其努力實現公司的發展,如果公司獲得成功,這些獲得激勵計劃的員工往往能通過行權獲得遠遠超過普通報酬的、巨大的物質回報;而如果公司發展失敗,這些期權又可能變成一張廢紙。
因此,期權的價值大小是不確定的,而且行權條件可能存在較強的人身依附性,比如以服務年限為條件的期權支付,其未來收益大小又與行權人如何決定息息相關;但期權又常常構成當事人收入、至少是未來可能收入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因此,離婚案件中對此的爭議也越來越多。目前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相關司法解釋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確認的原則是“婚姻關系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收益。”意即,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或者不能明確取得的收益,另一方不能主張權利。
離婚的一方如有可行權的股票期權,且該行權可以帶來正的收益,另一方最好能讓其盡早行權,使得該期權轉化為實實在在的收益,從而成為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否則,由于期權價值的不確定性,往往難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進行分割。
除了股票期權外,企業采取的股權激勵手段還包括限制性股票等。限制性股票是指企業員工或其他方按照股份支付協議約定的條件,從企業獲得一定數量的本企業股票。員工或其他方出售這些股票要受到服務期限或業績條件的限制。對于限制性股票,它是一種實實在在的資產,如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得,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考慮到該類股票出售的限制條款與一方當事人的工作情況密切相關,應當在確定財產分割比例時予以適當的考慮和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