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協議補償款的約定的效力問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24 點擊數:67
成都離婚律師:沈輝
一、案情
兩年前,吉安市原告楊某與被告黃某在某法律事務中心達成離婚調解協議后登記離婚,當時被告欲調往外地工作。該協議約定:債權債務處理,男方欠女方人民幣50000元,如男方調到外地后且工作穩定的情況下,男方每年償還人民幣壹萬元給女方,直至還清;如男方繼續留在本市工作的情況下,每年按工資的50%償還女方,直至還清。協議簽訂后,被告便請假到深圳打工,并欲調往該地。兩年后,調動無望遂返回原單位上班。期間,被告未付分文給原告。原告通過公證處向被告送達催款函。被告在該送達回證上簽名,事后被告仍未還款。原告遂訴至法院。
被告黃某辯稱,協議離婚時,雙方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協議中的欠女方人民幣50000元,是應原告的要求而寫的,意思是一種未來預期的補償或贈予,如果自己經濟狀況還好,會予以支付。協議時欲離開本地另圖發展,將婚后共同財產包括房產大部分給了原告,現自己一無所有,經濟狀況也陷入困境。故該協議是一份顯失公平的協議,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請。經審理查明,雙方簽訂協議時,并無債權債務關系,欠款50000元實際為男方對女方的離婚補償。爭議焦點:本案中雙方對債權債務處理中男方欠女方的人民幣50000元,是否屬于婚姻法司法解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中的財產分割內容?該協議是否應履行?
二、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有以下不同意見 :
一種意見:本案中的50000元屬于財產分割。原、被告達成的離婚調解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該協議第四條約定的欠款50000元,實質為被告給原告的補償款。雙方對將出現的兩種情況的給付方式和時間也作了相應規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案件有關問題的司法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據此,原、被告達成的離婚協議財產分割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告有權就5萬元補償款對被告提起訴訟。司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本案中,被告如對協議中財產分割反悔可以在一年內向法院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但如不能證明該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該協議應認定有效。故本案中被告以顯失公平為由要求駁回原告訴請的主張,不應支持。被告理應按協議履行義務。
另一種意見:本案中的500000元屬于離婚補償款,不屬于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協議內容。不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的第八條、第九條規定。雙方對該款約定應視為一種對未來預期的民事行為,現被告經濟狀況并不好,繼續履行對被告顯然不公,該約定顯失公平。根據民法通則及合同法有關規定,認為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應酌情予以核減。
第三種意見:本案中的500000元屬于離婚補償款,不屬于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協議內容。但該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守。因該協議是離婚協議,與身份關系相關聯,不適用公平原則。故被告對當初的承諾應履行。
三、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本案中的50000元是離婚補償款,不屬于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協議內容?;橐龇ㄋ痉ń忉專ǘ┲械诎藯l、第九條所指的財產分割指的應該是雙方婚前、婚后財產及債權債務方面的分割。而離婚補償是夫妻雙方離婚時,其中一方給予另一方的經濟補償。財產分割協議與離婚補償協議不是同一性質。關于離婚補償,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本案中離婚補償款的約定,是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協商一致結果。當事人基于這種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發生糾紛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相關規定。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理應接受這一約定所帶來的法律后果。不過,由于本案原、被告的離婚協議,是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且雙方在協議中有感情成份在內。離婚補償協議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有其自身特點,不能簡單、全部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不適用合同法中關于撤銷、變更情形的顯失公平、重大誤解內容,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情形下,被告對自己的承諾應予履行。同時,本案中,原、被告協議約定50000元人民幣的處理屬附條件法律行為。預期了被告將出現的兩種工作狀況,并對此作了約定?,F本案被告回到原工作單位上班,協議中男方繼續留在本市情況下的約定便開始生效。被告理應按約定的第二種情況繼續履行其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