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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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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關于按揭房的幾個問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21 點擊數:11
一、關于按揭房歸屬問題
第一種意見認為,要根據婚前支付房費和婚后支付房費的多少,來判斷房屋歸屬。即,如果婚前所支付的費用多于婚后支付房費,房子歸名義購房者;如果婚前支付房費低于婚后支付房費,則房子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種意見認為,《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經國家法定機關進行房屋登記并發給行為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是對房屋所有權唯一、排他的證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9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因此,取得房產證,才是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標志。所以,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此類房屋應歸夫妻共同所有。
第三種意見認為,不論房產證婚前取得還是婚后取得,房子均應判歸名義購房者所有。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在于:1.婚前二人還不具備夫妻關系,一方以獨立名義購買房屋,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名義購房者是購房合同的相對人,獨立承擔繼續還貸義務,并且這種還貸義務及于婚后,也就是說,即使是婚后,銀行還貸義務仍然是由婚前簽約者個人承擔償還責任,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名義購房者理應享有對該房相應權利,否則顯示公平;2.雖然婚后取得房屋產權證,但該產權證的發放是基于名義購房者購房行為而引起,并非雙方婚后合意購房行為所引起。
二、關于按揭還款中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識別問題
依據支付房款時間先后,以婚姻登記時間為標準,可把房款分為婚前支付房款和婚后支付房款。筆者認為,對于婚前支付部分,原則上歸名義購房者所有,有證據證明婚前支付房款為雙方出資的除外。對于二人在婚前均出資首付的,能夠證明各自出資多少的,直接認定所出資份額為各自所有,不能認定各自出資數額的,視為出資額相同;對于婚后支付部分,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有證據證明僅為名義購房者以其個人婚前財產支付的情況除外。至于婚后二人承擔還款數額的大小多寡則在所不問,因為夫妻關系的特殊人身屬性決定了夫妻雙方婚后取得財產的共有屬性,即使婚后只有一人實際還貸,那么,所還貸部分仍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有權平等分割。另外,筆者不贊同有人提出的以雙方還貸數額多少來確定分割比例的作法。一方面,夫妻共同生活期間,難以準確認定誰還的多誰還的少,即使能夠確認誰多誰少也沒有實際意義,因為夫妻這種特殊的人身關系,很難用經濟來衡量各自對家庭所做貢獻的大小,金錢收入僅僅是家庭作用大小表現的一個方面,不能 作為唯一標準。有時雖然一方賺錢較少,負擔還款數額較少,但他或她可能會對家庭的其他方面有較多貢獻。而且,根據 《婚姻法》的規定,婚后所得為夫妻共同共有,所以,婚后所得不問誰 多誰少,只要是婚后收入就是雙方共同所有,誰多誰少在所不問。
三、關于按揭房屋未還債務處理問題
在前述論及此類房屋宜認定為名義購房者所有的基礎上,筆者認為,未還債務應由名義購房者來還,這樣處理不僅易于操作,也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此類房屋的購買和抵押,均為名義購房者在婚前的個人意思表示,是法律意義上的合同相對人,是合同義務的唯一承擔者。如果讓非名義購房者來償還此款,顯然有違合同相對性原理,并且,在實際生活當中,當按揭銀行不能順利收取貸款時,作為債權人的按揭銀行,也僅能找合同相對方即名義購房者承擔責任。在此種情況下,如果法院判決由非名義購房者來償還貸款,或者由雙方各自承擔貸款,將導致法律關系復雜,增加各方負擔,弊大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