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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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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以外的法定繼承人視具體情況享有遺產份額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28 點擊數:19
小王兄弟三人,其父留有住房兩處。小王父親在世時其一直與父親和大哥一家同住,另外一套住房由小王的二哥居住。小王的父親去世后,大哥一家以各種理由趕小王出門,讓他到二哥家去居住,而二哥家也對小王的到來表示不太歡迎。這樣年僅13歲的小王就像皮球一樣被從大哥家踢到二哥家。他想通過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小王的父親去世時,立有明確的遺囑,兩處住房分別歸大兒子和二兒子所有,兩個兒子要為小王提供住處和基本生活保障。父親的遺囑上沒有明確留給他住房和財產,可小王到底有沒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呢?
朝陽區檢察院的檢察官在充分了解了小王家的基本情況后,對他提出了建議,讓其向法院起訴討要自己的法定繼承人遺產必留份額。
檢察官說法:
一、遺囑自由原則
遺囑是公民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分自己的遺產及其他事務并于其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一種法律行為。遺囑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只要有遺囑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我國《繼承法》也確認了遺囑自由原則,主要體現在《繼承法》第三章的有關規定上,具體內容為,遺囑內容的確定自由、遺囑方式的選擇自由和遺囑變更、撤銷的自由。
根據《繼承法》第三章的規定,本案中小王的爸爸有權以遺囑方式處分自己的遺產而不受他人干涉,小王父親所立遺囑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但是這份遺囑是否違反了法律對遺囑自由的限制呢?
二、遺囑自由的限制
我國的《繼承法》關于遺囑自由的范圍雖然很寬,但我國繼承法所允許的遺囑自由也是有限制的。從宏觀角度而言,遺囑自由必須受憲法、婚姻法、繼承法等法律的約束,不得與之抵觸,并不得違背社會道德準則即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然而,具體的限制遺囑自由的繼承立法只表現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9條規定,即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7條規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根據對遺囑自由的限制的相關規定,本案中小王的父親立的遺囑的合法性就應受到限制。在小王父親立遺囑時,小王年僅13歲,其作為缺乏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應享受法律規定的必留份權利。
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本案中,小王年僅13歲還是一名初中學生,同時具備缺乏勞動力和沒有生活來源的兩個條件,應享有繼承“必要的遺產份額”,所以檢察官建議小王向法院起訴討要自己作為法定繼承人應享有的遺產必留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