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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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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詳解法定繼承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2-29 點擊數:20
(一)法定繼承的順序(《繼承法》第10條)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法》第10、12、28條;《繼承法意見》第21、22條)
1.配偶。①離婚訴訟中一方死亡的,另一方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②下列兩種情形,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繼承:(a)被宣告死亡人并未于判決宣告時自然死亡的,死亡宣告判決作出后其自然死亡的,因死亡宣告而解除婚姻關系的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得以配偶身份繼承。(b)同居關系、重婚的雙方互不享有繼承權。
2.父母。包括被繼承人的生父母、養父母和形成了扶養關系的繼父母(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3.子女。包括被繼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需要注意的是:①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②養子女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養子女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可以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4.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者喪偶女婿。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無論其是否再婚,均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5.養孫子女。名義上為“養孫子女”,但被繼承人與該養孫子女被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的,該“養孫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6.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人只能分得被代位繼承人應當分得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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