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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遺產”涉外法定繼承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4-18 點擊數:14
網絡化與全球化時代,當“網絡數字財富”成為“數字遺產”,“數字遺產”能否進入遺產范圍?誰來繼承,如何繼承?如何解決其涉外法定繼承的法律沖突與法律適用?這對國際私法是一個新的挑戰。
一、數字遺產
“數字遺產(digital heritage)”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的網絡權益和財產。同時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定義,“數字遺產”是以二進制數據形式存放于網絡空間,具有持久價值,基于“網絡虛擬財產”而衍展出的被個人所獨有的數字內容。“數字遺產”在物理上是客觀存在的電磁數據,可為特定人所支配,具有物所應具備的客觀存在性,可支配性、價值性和稀缺性,根據傳統民法理論對“物”的定義,它應屬于特殊的物,具有財產屬性。
當前人們可擁有的“數字遺產”大致分為三類,其法律性質也因所屬類型不同而有差異。
(一)付費購買而在網絡空間擁有的數字產品、服務:如網游裝備、電子書等。這類“數字遺產”具有物權性質,在司法實踐中也逐漸列入個人財產處理。
(二)免費網絡賬號。自然人對這類“數字遺產”擁有債權。這類帳號注冊時用戶基于服務合同只擁有使用權而非所有權,但由于這些帳號對應了特定網絡空間,并不能單純作債權處理,在繼承問題中應作特殊對待。
(三)在特定網絡空間發表的個人原創作品、作品集合,如原創文學與個人網站。這類“數字遺產”包含的財產性權利的繼承已被納入知識產權加以保護;而其中人身屬性內容的繼承還排除在立法之外。
二、我國“數字遺產”立法現狀及其涉外繼承的法律沖突
“數字遺產”幾乎都需要特定賬號、密碼來取得支配途徑,因此在逝者留下賬號密碼或無人繼承時,法律介入保護意義不大,本文主要探討“數字遺產”的涉外法定繼承。
根據我國《物權法》、《繼承法》等相關法律,“數字遺產”目前還不屬于“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現實中,“數字遺產”繼承遇到許多難題,大多數網站對“數字遺產”繼承持保守態度,多以要求繼承人提供有“數字遺產”所有人本人簽字及諸多解密資料等苛難方式變相拒絕。
“數字遺產”具有較強人身專屬性,對個人隱私的保護是客觀存在并難以繞開的問題,這對“數字遺產”進入合法遺產范圍帶來許多困難,并使其由于在不同國家繼承法律中承認度不同而造成法律沖突。同時由于各國繼承立法差異,涉外繼承與特定的國家相關并因此產生法律沖突,主要反映在對遺產范圍、法定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繼承份額等規定的不同。與我國繼承法規定不同的英美法國家的遺產代理人制度正是一個例證。這些都為“數字遺產”涉外繼承的法律沖突埋下伏筆。
三、“數字遺產”涉外繼承的法律適用與立法化探究
(一)法律適用
縱觀各國法律對“動產”的定義,當“數字遺產”作為特殊的物得到法律承認時,應將其歸入動產。目前世界上對如何確定涉外繼承的準據法并無統一原則,但無論適用同一制還是區別制的繼承制度,現代繼承法中動產繼承一般受被繼承人屬人法支配。若未來立法承認“數字遺產”作為特殊動產進入遺產范圍,由于“數字遺產”的較強人身專屬性,適用被繼承人屬人法,對內國人、在內國的外國人以其經常住所地作為主要連結點,對在外國的內國人以其國籍作為主要連結點,并補充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來確定法定繼承的準據法,確定法定繼承人范圍、順序、繼承份額等內容應較為恰當。
(二)立法化探究
“數字遺產”成為法律意義上公民的合法遺產是為前提。這須從《物權法》、《繼承法》等法律中進一步擴大“財產”的范圍,承認“數字遺產”財產屬性的法律地位。同時根據我國“動產”的通行理論,將“數字遺產”歸入動產保護。而根據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國際公約等有關規定,未來“數字遺產”法定繼承可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連續居住1年以上(住院治療除外)的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經常居所地或住所不明的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在無國界網絡空間給“數字遺產”涉外繼承帶來確定連結點的難題下,最密切聯系原則給人們提供了靈活,自由的法律選擇方法,適合確定性因素較差的法律關系。同時,未來立法對不同類型 “數字遺產”的法定繼承方式也須作特殊處理,并具體規定網絡服務提供商(ISP)對此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四、結語
“數字遺產”是人們在網絡空間用心經營的財富。全球化時代,“數字遺產”涉外法定繼承是不可避免的法律問題,從財產權益保護和人文關懷角度都應對其投注更多目光與立法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