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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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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告知書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2-01 點擊數:71
一、放棄繼承人、繼承人申辦公證時應提供的身份材料、財產憑證、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被繼承人家庭父母、子女、配偶等方面的資料必須是真實合法的,如放棄繼承人、繼承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不真實、或隱瞞被繼承人立有遺囑,或有其他繼承人的情況,公證處有權拒絕公證,造成的經濟、法律責任由申辦公證的放棄繼承人、繼承人自行承擔,公證處預收的公證費按規定不予全額退還。
二、放棄繼承的聲明必須是當事人自愿做出的,如有受脅迫或受欺騙的情況請如實告知公證員,否則放棄繼承權聲明一旦做出,后果由聲明人自己承擔。
三、放棄或接受繼承的當事人均應如實陳述自己與被繼承人的關系,被繼承人生前的親屬情況、被繼承人生前有無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被繼承人的遺產狀況、有無在外地和域外的繼承人、繼承人接受或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等。
四、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放棄繼承權的,將被視為從繼承發生時起就放棄了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利,其應繼承的份額將會由其他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五、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六、當事人領取放棄繼承聲明公證書、繼承權公證書后,應到相關部門去辦理領取遺產的手續,如遺產為房產、土地使用權、車輛、股權等財產應按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及時辦理財產過戶轉移登記手續。如不及時領取遺產,不及時去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因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七、在辦理公證的過程中或公證書出具后,如有被隱瞞、遺漏的其他合法繼承人(包括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出現,當權利人依法主張權利時,原繼承人應無條件將多占的繼承所得歸還權利人。
八、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所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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