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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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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新婚姻法第五十條的解讀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4-19 點擊數:9
導讀:新婚姻法第五十條是在原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的基礎上主要對變通規定的生效程序作的修改,該條對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及其制定程序的規定。下面是找法網婚姻法編輯對新婚姻法第五十條的解讀。
《婚姻法》第五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變通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區制定的變通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
【釋義】 本條是對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及其制定程序的規定。該條是在原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的基礎上主要對變通規定的生效程序作了修改。
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全國共有56個民族,少數民族人口2000年為10643萬人,占全國總人口的8.41%。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區域的總面積約610萬平方公里,占我國總面積的60%以上,其中各少數民族總人口為5000多萬人。長期以來,由于各個民族的經濟、文化發展水平不同;生產條件、自然環境、生活方式、傳統文化、宗教和風俗習慣各有差異,因此在婚姻家庭領域里也存在著不同的特點。根據我國憲法、法律的有關規定和國家的民族政策,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發展和維護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的民族關系,尊重少數民族傳統的宗教、道德和生活方式,其中當然也包括婚姻家庭方面的傳統習慣。本條的規定,正是黨的民族政策在婚姻法上的具體體現,也是憲法原則在婚姻法上的具體化。
婚姻法規定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等基本原則以及其他有關規定是正確的,也是符合我國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在各民族地方同樣也是適用的。但為了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維護民族團結,作出某些變通的規定也是必要的。我國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均規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婚姻家庭方面也不例外。許多根植于民族文化的優良傳統,使得我國人民的婚姻家庭生活更加絢麗多彩。對那些落后的陳規陋俗,應由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采取妥善的步驟和辦法,逐步地改革。制定變通規定有利于婚姻法的貫徹執行,也是依法行使自治權的必然要求。
自1980年原婚姻法公布以來,各民族自治地方根據憲法和婚姻法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先后制定了一些補充規定或變通條例。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1980年12月14日制定的執行婚姻法的補充規定,西藏自治區1981年4月18日制定的施行婚姻法的變通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1981年6月15日制定的執行婚姻法的補充規定,內蒙古自治區1981年9月21日制定的執行婚姻法的補充規定。除此之外,一些自治州,如:甘孜、阿壩、涼山、黔南等;自治縣,如:循化、門源、化隆等也制定了一些變通規定。這些規定,既符合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又適合各民族自治地方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對加強民族團結、促進當地婚姻家庭關系、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產生了良好的影響。
上述規定主要是在以下方面對婚姻法作了變通或補充:
1.關于法定婚齡。我國少數民族男女一般在十七、八歲左右就結婚,特別是南部沿海和西南邊疆的少數民族,結婚更早。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在這些少數民族地區若不適當降低是難以執行的。因此,許多自治地方將婚姻法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分別降低了兩歲,即男不得早于20周歲,女不得早于18周歲。如新疆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0周歲,女不得早于18周歲。西藏、寧夏、內蒙古自治區以及一些州、縣級自治地方都有類似變通規定。
2.關于近親結婚。少數民族大多聚居在邊疆、山區,人口稀少,交通不便,通婚范圍比較狹小。不少民族實行民族內婚制,近親結婚較多,表兄弟姐妹結婚更是許多民族的習慣。對于禁止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問題,有的民族自治地方作了變通規定。如,內蒙古自治區規定,大力提倡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結婚。寧夏回族自治區規定,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的規定,回族推遲到1983年1月1日起執行。
3.關于禁止宗教干涉婚姻家庭。許多民族都信仰宗教。如藏族信仰喇嘛教、回族信仰伊斯蘭教、傣族信仰佛教等。憲法規定我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但不得利用宗教力量對婚姻家庭進行非法干涉。因此,一些民族自治地方規定禁止宗教干涉婚姻家庭,如新疆、西藏等。
4.關于少數民族的婚嫁儀式。少數民族的婚嫁儀式各具特色,豐富多彩,反映了各民族文化和歷史的發展。如:傣族男女結婚要請寨中有威望的老人祝福,并在新郎、新娘手上拴線,以示吉祥;景頗族結婚時男方先將姑娘“偷”回家中,然后再提親、宴請賓客;有的民族男女雙方自愿舉行“搶婚”,等等。這些傳統的儀式,大多數并不違背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應當予以尊重和保護。如西藏規定,對各少數民族傳統的婚嫁儀式,在不妨礙婚姻自由的前提下,應予尊重。
5.關于婚姻家庭習俗的改革。這些改革涉及到婚姻家庭的許多方面,由于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情況不同,許多規定各有其針對性。如:西藏規定:廢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封建婚姻,對執行本條例之前形成的上述婚姻關系,凡不主動提出解除婚姻關系者,準予維持。對該條例實施后形成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結合,應按重婚論處。有些少數民族群眾結婚不辦理登記,離婚不經法定程序,致使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得不到法律的保護,當事人特別是女方的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有的地方甚至存在“休妻”的離婚方式。因此,許多民族自治地方都強調結婚、離婚必須辦理法律手續。如新疆規定,禁止一方用口頭或文字通知對方的方法離婚。
除上述之外,不同民族之間的通婚問題,婚姻法并無限制性規定。一些自治地方對此作了補充,明確規定不同民族之間可以通婚。如寧夏規定,回族同其他民族的男女自愿結婚,任何人不得干涉。有些民族自治地方的規定還涉及保護寡婦的婚姻自由、非婚生子女的保護以及子女的姓氏問題等內容。
這些變通或補充規定的適用范圍,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不完全一致。新疆、西藏、寧夏、內蒙古自治區規定只適用于居住在本自治區的各少數民族。化隆、循化等自治縣規定只適用于少數民族中的一般群眾。甘孜、阿壩等自治州規定既適用于本州的少數民族,也適用于同少數民族結婚的漢族。
必須指出的是,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變通規定,只是對婚姻法的局部變通或補充,這些規定與婚姻法同時施行。對未作變通規定的,仍應按照婚姻法執行,以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和尊嚴。
對各級自治機關制定變通或補充規定的程序,本條根據憲法、立法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對原婚姻法的規定作了修改。
原婚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可以依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某些變通的或補充的規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規定,須報請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自治區制定的規定,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原婚姻法是1980年修改的,當時憲法還未作修改。憲法、立法法、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因此,該規定與1982年憲法、立法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有兩處不一致:一是誰有權制定變通規定,依照憲法、立法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只有人民代表大會才有權制定,而原婚姻法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都有權制定;二是生效程序,依照憲法、立法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自治區人大制定的變通規定,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而原婚姻法規定,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原婚姻法的規定應當依照憲法等法律作出修改,以維護法制的統一。
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變通規定,經過本條規定的程序批準后才能發生法律效力。需要指出的是,在婚姻法修改前,民族自治地方已經依照原婚姻法的規定制定變通規定的,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