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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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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解讀:夫妻財產怎么分割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4-22 點擊數:9
核心內容: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出臺,有利于維護兒童和婦女的合法權益。在現代社會中,如何維護弱者的合法權益,特別是維護兒童和婦女的合法權益,是衡量一個社會是不是文明社會的重要標志。因此,我國婚姻法明確把對子女及女方合法權益的維護作為一項重要原則。比如在分割夫妻財產時,考慮到現實生活中,婦女往往在經濟上不占據主導地位,對于家庭財產的經營管理等介入不多,而在家務勞動、照顧老人及孩子等方面付出較多等情況,在財產處理時都注重對女方權益的保護。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解讀:解除同居關系法院一般不管
《解釋(二)》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當事人是有配偶者,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至于無婚姻關系的男女雙方的同居關系,因為不是法律保護的社會關系,當事人如果起訴僅僅要求解除同居關系,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解讀:死后也可宣告婚姻無效
《解釋(二)》對無效婚姻進一步規范。規定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1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于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后進行。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解讀:3種情況可以返還彩禮
《解釋(二)》規定了返還彩禮的3種條件: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在離婚的前提下,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解讀:婚前父母買的房歸自己兒女
解釋規定,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解讀:婚后一人欠債兩人擔
《解釋(二)》以債務形成于婚前還是婚后為切入點,規定婚前一方以個人名義所欠外債,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債權人向其配偶主張權利時,除非債權人能夠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否則法院不支持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對于一方以個人名義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償還,債權人有權向夫或妻任何一方討債,除非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解讀:公積金可屬夫妻共同財產
對于近年新出現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款項以及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按照此次解釋,如果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部分,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除此之外,則認定為個人財產。對于像知識產權這樣權利本身的取得與財產性收益的實現并不同步的情況,解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解釋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解讀:財產分割不公可反悔
解釋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解讀:房改房按市場價分財產
現在很多人購買了帶有福利政策性質的房改房,解釋規定,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不宜以當初購房時的房款為依據,取得房屋一方給對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歸自己的,如果雙方同意,可以由雙方競價取得,未得到房屋的,可以獲得相對應的補償;雙方都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進行拍賣,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解讀:離婚后也可索賠
婚姻法第46條規定,因為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此次解釋進一步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46條規定為由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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