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放棄的繼承權在遺產分割后能收回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23 點擊數:24
【案情】
楊某夫婦一生生育楊大與楊二兩個兒子。楊大在南方做生意,楊二在某公司工作。楊某夫婦分別于2005年和2009年先后去世。在2005年,父親去世時,哥哥就對弟弟表示,如果有一天母親也不在了,他放棄繼承父母留下的所有遺產,財產一律由弟弟繼承。2009年的母親去世時,哥哥回來料理喪事時再次向弟弟表示,這些年他在外做生意收入不錯,父母的遺產就都歸弟弟了,并且立了一張放棄遺產繼承的字據。哥哥走后,楊二把父母留下的房屋過戶到了自己的名下,父母留下的存款也被他支出消費。可不到一年,哥哥楊大突然找到弟弟楊二,說自己做生意不景氣,而且在負債經營,打算重新與弟弟分割父母的遺產,楊二不同意,為此哥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分割父母的遺產。
【分析】
根據《繼承法》第25條的相關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7條、第49條、第50條、第51條的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權反悔的,不予承認。楊大在父母遺產處理后,對放棄繼承父母遺產的決定反悔,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楊大的訴訟請求。
(1)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愿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這種行為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并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
(2)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后遺產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后繼承開始之后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
(3)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它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繼承法》第七條嚴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4)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而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
上一篇網絡資產無法繼承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