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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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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如何認定夫妻個人財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29 點擊數:43
一、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
(一)《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說明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債劵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儲蓄產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債劵或儲蓄本金所必然產生的孳息,與投資收益具有風險性的物質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6、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債劵、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后產生的增值部分,由于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的財產,拋售后的增值是由于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7、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如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等。
(二)《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為個人財產;
2、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三)《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的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一)《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根據該法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入;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二)《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根據該法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三)《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根據該法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2、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根據該法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認增值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五)《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根據該法條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三、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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