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個人財產是屬于夫妻個人所有,離婚時另一方不得請求分割的財產。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個人財產一般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等。
?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應當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個人的婚前財產
個人的婚前財產是指個人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個人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四類:
1.是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是個人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個人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是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
4.是個人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簡化財產關系,便于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個人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種因人身權受到侵害所獲得的損害賠償費用,因其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費用,只能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遺囑或贈與合同均體現了遺囑人或贈與人強烈的個人意愿,均具有很強的人身性。2001年婚姻法借鑒了國外的立法經驗,將婚后一方所接受的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作為夫妻個人財產,體現了婚姻法對遺囑人、贈與人意愿的尊重,符合我國繼承法和民法通則中有關繼承和贈與規定的立法原意,充分保護了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利益,避免夫或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失去財產上的獨立人格。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個人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妝品以及其他專用物品等。
五.其他應當歸個人的財產
這是夫妻個人財產的一個兜底條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難以窮盡的具有人身性質,應當屬于夫妻個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