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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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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淺談離婚案件當事人對撫養子女的錯誤心態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5 點擊數:18
婚姻律師網
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這是法律的明確規定。那種認為離婚后子女不歸自己直接撫養,對子女從此可以不管的想法是錯誤的; 那種認為法院判決子女歸自己撫養,不準孩子與對方接觸,同樣也是錯誤的,他違反了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中有關探望權的規定,即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在審判實踐中,離婚當事人在子女撫養問題上常抱有一種錯誤心態,即不顧主客觀條件,堅決要求撫養子女或堅決不撫養子女。這種狀況十分不利于法院對此類問題的處理。本文結合審判實踐中談一談離婚糾紛案件當事人對待子女撫養問題的錯誤心態的幾種表現形式及采取的對策:
一丶錯誤心態的具體表現
(一)當事人堅決要求撫養子女
(1)為了傳宗接代。現在城市多為獨生子女,農村一胎率也比較高,如果將孩子(特別是男孩)判由女方撫養時,男方家就會認為斷了“香火”。為此,爺爺奶奶的便親自到法院鬧,堅決要求把男孩判由男方撫養。
(2)為爭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夫妻之間一般只有一套房屋,特別是在城市里的住房不好解決,而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般情況下,會優先考慮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
(3)因其中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已喪失了生育能力,即使再婚也不能生育了,想有個孩子在身邊。戓者因身體不好,需要孩子給予照顧。
(二)當事人堅決不同意撫養子女
其主要目的是想甩包袱,貪圖享樂,不愿為子女盡義務。戓者為再婚創造有利條件。離婚,若再撫養子女等于加重自己的負擔。因此,一些當事人把子女看作“自由生活”的累贅、再婚的障礙,從而拒絕撫養子女。
(三)當事人附條件的撫養
有的當事人因對方不愿意撫養,于是就多提出一些條件,讓對方多給些子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答應這些條件就同意撫養,反之就堅決不同意撫養子女。
二、采取的對策
在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問題的關鍵,在于怎樣保護子女的健康成長權,在處理這一問題上,應該說婚姻法充分的體現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其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總原則是: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而子女撫養問題往往成為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特別是現在夫妻獨生子女的較為普遍,對離婚后的子女撫養如果處理不好,容易引起矛盾激化,所以應該給予足夠重視。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對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一般理解為嬰兒從出生到二周歲需喂養母乳的這段時間。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誰直接撫養,由雙方協議確定,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和裁定。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隨著外出務工人員的增多,越來越多的獨生子女成為"留守孩子",他們在父母都外出務工的情況下,只能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夫妻離婚時,雙方撫養條件都差不多,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較好的撫養能力,愿意撫養孫輩,獨生子女亦習慣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可以將其作為判給男方或女方撫養的優先條件。這樣不致于父母離異而突然改變獨生子女的生活環境和生活習慣,可避免或減輕給孩子造成的心理創傷。 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對子女撫養問題有各種不同的態度:有的積極爭養子女,有的堅決不養子女;有的堅持爭養男孩或者女孩,有的則指各撫養哪一個;也有的表面爭養子女,實際上是以此給對方設置障礙,以達到多要財產或者占有房屋的目的。還有的是迫于親屬和社會輿論壓力爭養子女或者不養子女。離婚后子女撫養問題情況復雜,不僅有當事人本人意志的體現和思想感情的表露,而且常常受社會背景的影響。
所以,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不能簡單從事,誰態度堅決給誰直接撫養。而要充分調查研究,搞清雙方真實思想及各方面條件。既要看父母的思想品德、家庭環境、經濟條件;又要看子女的大小、性別,與父母感情程度。實際生活中有一種現象,在相當一部分離婚訴訟中,出于因愛的本能,也為了精神有所寄托,女方總是極力爭取對子女的直接撫養權,許多人為此在其他方面做了很大讓步,有的為了換取男方的讓步甚至以單方承擔撫養義務為代價,放棄對男方撫養費的追索。這種只顧追求親情而放棄讓男方承擔撫養義務的做法是十分錯誤的,對女方自己是不公平的,對孩子的成長也是不負責任的。因此,婦女要善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協商不成的時候,要提交法院處理。在一些偏僻、經濟和文化比較落后的地方,就必須考慮到當地的風俗習慣,區別對待。因為在有些重男輕女封建思想濃厚的地方,夫妻離婚,如果把男孩判給女方,除非女方不再婚,如女方再婚,孩子可能受到"拖油瓶"的中傷和歧視,甚至受虐待,這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極為不利,在這些地方,男孩一般由男方撫養。而女孩跟隨母親到后父家,可能會受一些影響,但情況會好的多。在離婚案件中,也常有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而另一方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這種案件的法律文書都是公告送達給被告,子女都已經由起訴方撫養,一般直接判給起訴方撫養為宜。
總之,當一對夫妻分道揚鑣時,可能不會過多考慮到孩子,有的還為子女的撫養及撫養費糾纏不休,嚴重影響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給孩子留下難以磨滅的心靈創傷。所以在確定撫養人的問題上,一定要讓孩子有一個健康成長的良好環境,法院要充分發揮主導作用,從有利于未成年的子女健康成長出發,盡量為他們選擇較好的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