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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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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關于子女撫養與財產分割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2-14 點擊數:28
在離婚糾紛案件的司法實踐中,最為核心的兩個問題,一是子女撫養;二是夫妻財產。本文著重分析介紹夫妻財產中的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問題。根據現行婚姻法對于夫妻財產的規定,夫妻任何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締結、存續等問題而轉化為夫妻共有財產,同樣《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司法解釋不排除夫妻約定個人婚姻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沒有約定的,不宜認定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宜按照《婚姻法解釋一》的規定,認定為夫妻一方財產。
何為夫妻一方財產?筆者結合我國現行《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等對于夫妻一方財產予以介紹分析。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對于“一方的婚前財產”,原則上以夫妻結婚登記日期為準,即結婚登記之前的個人財產,例如:房產、車輛以及各種家用大件電器等,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也屬于一方個人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該項的不論即便是在婚后,因為人身傷害獲得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與本人人身關系緊密聯系,該項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還有一特殊情形即《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三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該項在實踐中經常遇到,一般情況下出于家庭和睦等原因,一般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不會明確寫明歸誰有。經常遇到的就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將自己的房產給予自己的孩子,且房產僅登記其子女名下。這種情況是屬于對夫妻的贈與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筆者贊同應視為夫妻一方財產。結合婚姻法的精神及其《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此看來,筆者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將自己的房產給予自己的孩子,且房間僅登記其子女名下”應認定“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明確?何為明確?結合當今社會的基本情況和婚姻關系的實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出資或者贈與房產,將產權僅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應當認定屬于“明確規定夫或妻一方所有”,讓父母寫合同,明確書面寫明對自己子女還是對夫妻的贈與,超出了國民預測的可能,也更不符合人倫常情。出資的父母,在購房時,將房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認定為“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較為適宜;“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該項主要表現為男或女的專用品,但對于婚后購買的車輛,無論夫或妻一方是否會開車,是否有駕照,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屬于一方專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該項屬于兜底性條款,由于社會經濟飛速發展,日新月異,夫妻共有財產以及專用品亦或是其他應當屬于一方財產的情況會增減變化等,保留必要的兜底性是確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