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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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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變更子女撫養權需要符合什么條件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2-22 點擊數:19
李某和潘某原系夫妻關系,有一婚生女名潘某甲,雙方登記離婚時約定婚生女潘某甲(時年2歲)由潘某直接撫養,不需李某支付撫養費。離婚后潘某甲隨潘某生活,中間曾隨李某在浙生活大半年,潘某甲到學齡后回泰在靖江生祠幼兒園上學。后雙方因子女探望及撫養權事宜發生矛盾,李某遂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潘某甲由其直接撫養,不要求潘某給付撫養費。
靖江法院一審認為:對于子女撫養,應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李某、潘某離婚時約定婚生女潘某甲由潘某直接撫養,該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應按約履行。現李某要求變更撫養關系,應提供證據證明婚生女的生活環境發生了變化、潘某不盡撫養義務等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情形存在,然其未能舉證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據此,李某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之規定,判決駁回李某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李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泰州中院提起上訴,稱要求變更撫養權理由如下:1、潘某存在嚴重的經濟信用和人品問題,表現在拖欠過信用卡賬單,被第一位前妻就子女撫養費問題起訴過等;2、潘某甲隨潘某父母住在經營的小店兼棋牌室里,孩子年齡漸大不適合繼續跟爺爺奶奶睡在一起,此外,潘某父親騎摩托車送潘某甲上學過程中發生過多次大人跌傷、小孩腳卡到摩托車里的意外;3、潘某沒有提供任何對孩子有利、關愛的證明,但李某卻經常看望孩子,關心孩子的生活和學習,此外,李某有更好的條件和能力;4、女孩子更適合跟媽媽在一起生活。
泰州中院二審認為:李某起訴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必須舉證證明本案具有法條中規定的情形。
李某與潘某協議離婚時其尚未年滿2周歲,李某與潘某協議約定潘某甲由潘某撫養,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應為有效。李某所持的潘某甲為女孩更適合跟母親生活在一起的理由,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就已存在,且潘某與其第一位前妻之間有關子女撫養費的事項、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財產處分等事實,不屬于離婚后新出現的情形,不能以此證明由潘某撫養潘某甲會對其成長不利。李某在二審中陳述在雙方離婚前后各自父母的工作居住情況沒有發生變化,這表明在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李某對潘某甲爺爺奶奶的居住和工作情況有了解,其現在以潘某甲爺爺奶奶的生活和工作環境不利于潘某甲成長為由要求變更撫養關系,不能成立。李某主張自己經常看望潘某甲,關心、照顧她,這是其在表達對潘某甲的母愛,并履行其對潘某甲的撫養義務,并不能以此來證明潘某未對潘某甲盡到撫養義務。
另外,潘某甲已在靖江上學,日常生活起居均由潘某及其父母照顧,固定的生活環境及穩定的生活習慣,對孩子的安全感的建立尤為重要,李某雖有能力撫養孩子,但其與潘某婚姻關系的變動已對孩子產生不良影響,生活環境的多次變化更不利于孩子的成長,現孩子已習慣與潘某及潘某父母共同生活,為了避免潘某與李某之間的子女撫養權之爭給孩子造成更大的傷害,李某現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
訴訟中,李某主張潘某甲的爺爺在送潘某甲上學過程中發生過讓潘某甲的腿卡在摩托車里的事情,本院希望潘某及其家人在照顧潘某甲的過程中,能更加細致、體貼,同時,注意加強與子女的溝通交流,促其健康成長。
綜上,泰州中院認為李某上訴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判決不變更潘某甲的撫養關系,潘某甲仍由潘某撫養。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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