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處理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25 點擊數:31
成都離婚官司律師:沈輝
一、案情
2005年9月,原告湯某(男)與被告柳某(女)自愿在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2006年3月2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湯小(化名)。2007年3月,被告柳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柳某離婚。2007年5月,一審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決準許原、被告離婚,考慮到婚生男孩湯小尚在哺乳期,小孩判由被告柳某撫養。2008年4月22日,原告湯某以婚生男孩湯小已滿2歲且自己比被告柳某有更為穩定的收入來源為由請求法院依法變更湯小的撫養關系。被告柳某表示不同意變更小孩的撫養權。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湯某主張自己比被告柳某有更為豐厚的收入,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長,而小孩的撫養問題在原、被告離婚糾紛時已確定和基于被告柳某對湯小撫養的現狀,在原告湯某不能證實小孩由被告柳某撫養存在不利的情況下,若對這種撫養關系進行變更,于情于法都不適宜。因此,原告湯某提出變更湯小撫養關系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理由不充分,依法不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湯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三、評析
離婚糾紛與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中都會涉及子女撫養問題,但審查側重點卻不同。在離婚訴訟中,法院裁判由誰撫養孩子要遵循撫養有利原則,即由誰直接撫養孩子對其今后的成長、學習、生活更為有利。同時,法院既要從雙方的品德性情、教育和健康狀況、家庭及親友環境、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各方面作出綜合判斷,又要兼顧男女雙方的具體情況。
湯某訴柳某離婚糾紛一案中,法院將小孩判與柳某一起生活并不是認為湯某存在不利于小孩撫養的情形,而是審理時小孩尚在哺乳期且柳某也有一定的經濟來源,小孩由柳某撫養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長。而在變更撫養關系中,是否裁判變更小孩的撫養關系要遵循的是撫養不利原則,即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存在不利于小孩成長的事由,才能考慮對撫養關系進行變更。
這點從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的規定中也可以看出,該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變更:(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湯某訴柳某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一案中,柳某并不存在不利于小孩成長的法定事由存在,即使湯某經濟條件較柳某優越,但這并不因之可以成為其變更小孩撫養關系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