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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享有隔代探望權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25 點擊數:22
成都離婚官司律師:沈輝
一、案情
原告張某原系被告李某、趙某兒媳,在與被告之子離婚后獨自撫養婚生女。兩被告均為退休職工,在其子與原告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原告關系也極為融洽,孫女出生后,兩被告視其為掌上明珠,疼愛有加。后原告再婚,并將孩子接至縣城上幼兒園。兩被告常去幼兒園看望孫女,并多次在未告知原告的情況下擅自將孩子接走。原告礙于情面不好意思直接阻止兩位老人探望,無奈之余將其女轉園,但兩被告經多方打聽,又尋找到孫女就學之所。在與被告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原告訴至法院,認為兩被告沒有節制的探望孩子,已影響到孩子的生活和學習,并影響到原告再婚后的生活,故要求法院判決兩被告不準再去探望孩子。被告則認為祖父母看望孫女是天經地義,且其是受其子即孩子之父委托,代替行使探望權的。
法院審理后認為,兩被告作為孩子的祖父母,有節制地探望孫女是人之常情,但兩被告在孩子的直接監護人有異議的情況下,未體諒原告已另成家庭的難處,堅持探望孫女,違反了婚姻法有關探望權的規定。婚姻法規定,只有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且該種權利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這種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權利,只能有本人實施,并不能委托給他人。故法院判決兩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不得擅自探望孫女。
二、評析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該條款規定了行使探望權的主體只能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鑒于探望權屬于民事權利中的親權范疇,是基于父母子女該種特定的身份關系而衍生出來的自然權利,根據我國民法理論,親權的行使是父母的法定義務,父母須對未成年子女的養育和照顧盡全責,由此決定親權不得拋棄、轉讓或非法剝奪,也決定了作為親權范疇的探望權也不得轉讓或轉委托,只能由其本人實施,因而本案中被告辯稱是受孩子之父的委托而行使探望權是不能成立的。
但本案從另一角度反映出我國現有《婚姻法》所規定的行使探望權的主體范圍過于狹窄,宜將其擴大到所有的直系親屬之間,尤其須兼顧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間的“隔代情”。自我國實施計劃生育政策以來,獨生子女越來越多,很多家庭都是“獨苗”,也由于現代社會生活節奏的加快,許多獨生子女在外工作,其子女往往會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由其撫養,雙方之間的感情甚或會深于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感情,并考慮到當老人年老退休的時候,其往往會對晚輩直系親屬寄托更大的期望,更多的感情寄托,此時關心孫子女或外甥子女成為其精神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因而,出于對關心愛護老年人的這種自然感情的需要,應附條件地賦予除了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之外的其他直系親屬的探望權,主要是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探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