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夫妻共同出資與他人建立的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處理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1 點擊數:33
夫妻共同出資設立的企業,有兩種情況:一是夫妻以各自所有的財產出資設立的企業,一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設立的企業。無論哪種情況,如果因夫妻雙方都不愿繼續經營而涉及對企業財產的分割的,應按照有關企業清算的規定進行清算并償還債務及其他應當支付的費用后,對剩余的財產在夫妻之間按照約定或出資比例或者平均進行分割,并辦理企業注銷手續。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和支付其他費用的,如果企業的責任形式是有限責任,除法律規定的事由外,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再承擔責任,也無所謂企業的財產分割問題;如果企業的責任形式是無限責任,則還應以夫妻其他共同財產支付上述債務和費用。
如果夫妻雙方都想繼續經營企業但又不愿與對方一起經營,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由于雙方當事人之間已經喪失了作為企業運營基礎的當事人互信,雙方共同經營已無實際必要,對企業進行清算也不太合適,應當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處理:適合分立的,進行企業分立;不適合分立的:根據有利于當事人利益、有利于企業經營的原則,斟酌雙方當事人的經營能力和對企業的實際貢獻等因素判決企業由一方所有和經營,在對企業資產進行審計、評估后按照企業凈資產(總資產減去企業債務)的一半(在雙方以各自所有的財產出資時則按照出資比例)補償另一方,并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或者由雙方同意的其他人取代未取得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的一方的地位,并根據前面的原則予以補償。這樣做的理由是:企業一旦成立,其財產便獲得了相對的獨立性,即使合伙企業也不例外,在企業存續期問,出資人不得擅自抽回其出資,這是其應負的法律義務。除了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可以有條件地分割外,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人只能轉讓其股份,而不得抽回其出資,故而在離婚時,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處理也應遵循這一原則。由于夫妻共同設立的企業往往是建立在牢固的互信基礎上的,鑒于互信的基礎已因離婚和財產分剖而喪失,他人若要加入到企業中來,受讓一方份額的人必須得到另一方的同意。需要注意的是,在有限責任公司的一方出資人轉讓其股份時,由于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在另一方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或者公司分立時,公司已不符合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的規定,因而公司形式發生重大變化,必須辦理變更登記。
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繼續經營企業而另一方不愿意繼續經;(3)夫妻共同出資與他人建立的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夫妻共同出資與他人設立的合伙企業,如果夫妻雙方都;如果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設立合伙企業,則;對于夫妻共同出資與他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情況,在;2.一方婚前的財產在婚后的轉化及其收益的處理;從物權法的角度講,財產的收益屬于孳息的范疇,孳息;獲得的出產物;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繼續經營企業而另一方不愿意繼續經營,也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具體的補償辦法及理由、注意事項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