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如何區分和處理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31 點擊數:36
成都婚姻律師網
司法解釋探究根據《婚姻法》第41條規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以該債務是否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為判斷標準。 然而,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只要該債務形成于債務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原則上均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這兩條規定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顯然是不一致的,但筆者認為,兩個條文并不沖突。《婚姻法》第41條是從夫妻離婚時如何進行債務承擔所作的規定,《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系從債權人主張權利的角度所作的規定,兩個法條針對的是不同的法律關系,故在債務性質認定標準、抗辯事由、舉證責任、證明標準上規定不同是完全合理的,法官不能將夫妻內部關系和夫妻一方與債權人之間的外部法律關系的債務的性質的認定標準混為一談。
區分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對于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處理,應當注意債權人利益和債務人配偶利益的合理平衡,一般應堅持以下標準:1、對于侵權之債,如果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的目的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債務人的配偶已從違法行為、侵權行為中分享了利益,或者債務人在從事正常的職業活動、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2、對于合同之債,主要是從事經營活動產生的債務。
筆者認為:如果夫妻雙方共同從事經營,產生的債務理應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如果夫妻一方從事經營,另一方從事其他工作或在家中操持家務,婚姻關系維持時間較長,經營的主要資金來源為家庭,或經營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或經營收入構成家庭的主要經濟來源,那么因經營活動產生的債務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但如果夫妻一方從事經營活動,另一方有自己的職業,婚姻維持時間較短,經營的主要資金來源系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或經營收入未明顯用于家庭或未構成家庭主要收入來源,那么將經營產生的債務全部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承擔,對債務人的配偶有欠公平。因此在該種情形下,應當從實際情況出發,讓債務人的配偶不承擔責任,或在一定范圍內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