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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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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有婦之夫與他人同居是否構成重婚罪?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7 點擊數:35
重婚罪律師
[案情]
1998年3月,吳某經人介紹與張某相識后戀愛,同年12月,雙方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初,雙方感情尚可,但1999年吳某生育一女孩后,雙方為了孩子問題經常發生爭吵。2000年9月,在一次激烈爭吵后,吳某賭氣離家外出打工。后結識男青年劉某,雙方產生感情,并于2002年同居,2003年3月生育一子取名劉天。2004年3月,吳某返鄉要求與張某離婚。張某得知吳某在外與人同居生子后,非常憤怒,于3月30日以吳某犯重婚罪為由向當地法院起訴。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吳某在未與其合法丈夫張某解除婚姻的情況下,又在外與他人同居生子,已構成事實上的重婚,應依法追究吳某重婚罪的刑事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吳某在其婚姻存續期間雖與他人同居生子,但并未以夫妻名義同居,也未辦理婚姻登記,不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因此不構成重婚罪,應依法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重婚罪屬于“不告不理”,即除非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訴訟,一般情況法院不會主動受理。
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重婚罪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于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動機不影響重婚罪的成立。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構成重婚罪在客觀上必須有重婚行為,即(1)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這種結婚可以是通過不法手段取得了合法手續登記結婚或者雖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但正式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2)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由上述分析可知,妻子跑到外地與他人同居生子,如果其與同居人是以夫妻關系正式生活的,屬于事實婚姻,其行為構成重婚罪;如果其僅是與同居人共同生活,并非對外聲明是夫妻關系,則屬非法同居,雖然是不道德的,但不構成重婚罪。
本案中吳某與張某為合法夫妻關系。吳某雖然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劉某同居生子,但對外并未聲稱是夫妻關系,也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依據上述分析僅為非法同居,不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求。因此,對吳某不能以重婚罪定罪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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