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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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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無效婚姻的情形及后果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6 點擊數:28
婚姻關系律師
無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具備婚姻效力的行為,主要包括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前者為自始當然無效,后者則需經訴訟程序,從宣告撤銷起喪失婚姻的效力。
一、我國《婚姻法》對婚姻無效和可撤銷的情形進行了規定。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直系血親是具有直接關系的親屬,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旁系血親是具有間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非直系血親而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內的親屬,這里的三代是,從自己開始計算為一代的三代?;加嗅t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在《婚姻法》中沒有明確,但根據1986年我國衛生部頒布的《異常情況分類指導標準》對當事人的結婚問題劃分了四種情況:①不許結婚的情形,包括雙方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雙方均為重癥智力低下者。②暫緩結婚的情形,包括性病患者、麻風病未治愈者、精神分裂者、躁狂憂郁癥和其他精神病在發病期間的,傳染病在隔離期間的。③可以結婚但不許生育的情形,包括男女任何一方患有嚴重染色體顯性遺傳病,雙方均患有相同的嚴重染色體隱性遺傳病,婚配的任何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癥、躁狂憂郁癥和其他精神病病情穩定者,先天性心臟病患者。④可以結婚但限制生育性別的情形。嚴重的性鏈鎖隱性遺傳病如血友病、進行性肌營養不良的女性攜帶者與正常的男性可以結婚,但限制生育性別,只保留女性胎兒。
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八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一)嚴重遺傳性疾病;(二)指定傳染??;(三)有關精神病。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憂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婚姻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禁止結婚的情形是因為:一是,傳染病易傳染給對方,不利于他人的身心健康,同時也不利于患者本人的健康,結婚往往會加重病情;二是,遺傳性、傳染性疾病的患者結婚,不符合優生法則,會給子女后代造成不幸;三是,因為近親婚配后,不利于提高人口素質,下一代的遺傳病發病率高,畸形兒多,后患無窮,對家庭、國家、民族都是不利的,乃至整個人類的發展。
三、重婚是是指有配偶者與第三者建立夫妻關系的違法行為。這種有配偶的男女,在自己的配偶尚未死亡,或者還未與其配偶解除婚姻關系時,再與他人結婚,從而構成重婚。這里即包括與他人登記結婚,也包括雖未登記卻與他人以夫妻相待,同居生活在一起而形成的事實婚姻。重婚不僅是違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則的行為,而且也是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百五十九條明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此,重婚無效。
三、我國《婚姻法》第六條對結婚年齡的年齡進行了規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這是法律強制性規定,如果違反此規定,婚姻亦無效。
四、受脅迫結婚的,因其違背了婚姻自由自愿的原則,受脅迫方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的,該婚姻亦自始無效。
五、無效婚姻和婚姻被撤銷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