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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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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繼承權喪失的原因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02 點擊數:17
婚姻繼承律師
《繼承法》第7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不論是法定繼承人還是遺囑繼承人,一旦存在下列行為,那么其就喪失對遺產的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是指繼承人故意實施的非法剝奪被繼承人生命的嚴重犯罪行為。只要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犯罪行為成立,不論即遂與否,均喪失繼承權。 如果繼承人是過失致使被繼承人死亡的,則不因此喪失繼承權。在過失的情況下,繼承人主觀上并沒有希望或放任被繼承人死亡的惡意,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實施的某種行為,致使被繼承人死亡。雖然繼承人對其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并不喪失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是指繼承人以謀取遺產的動機,而實施的剝奪其他繼承人生命的違法犯罪行為。繼承人殺人是出于繼承遺產的動機。如果繼承人經司法審判確認為并非以謀奪遺產的動機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雖然也應追究繼承人的法律責任,但他并不因此而喪失對被繼承人的繼承權。 繼承人殺害的對象,是指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繼承人殺害如受遺贈人、其他繼承人的配偶等,盡管構成殺人罪并應受刑罰懲罰、但并不因此而喪失繼承權。
(3)遺棄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遺棄被繼承人,是指繼承人對喪失勞功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不能獨立生活的被繼承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 虐待被繼承人,是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施以各種方法進行肉體亡的摧殘或者精神的折磨,如捆綁、毆打、火燙、凍餓、體罰、強制過度勞動、侮辱、譏諷、謾罵、限制人身自出等。虐待本身具有經常性、連續性的特點,如果屆于偶爾采用亡述方法對待被繼承人的,還不能視為虐待行為。法律規定只有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才能剝奪其繼承權。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后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臨終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繼承人偽造遺囑,是指繼承人以被繼承人的名義制作虛假遺囑。繼承人篡改遺囑,是指繼承人擅自改變被繼承人所立遺囑的內容。繼承人銷毀遺囑,是指繼承人將被繼承人所立遺囑完全毀滅。 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剝奪其繼承權。人民法院對有關“情節嚴重”的解釋是:“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括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